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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美 / 雷射儀器算醫療器材嗎(馬來西亞)

醫療器材 · 2026-07-12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醫美 / 雷射儀器算醫療器材嗎(馬來西亞)

簡短的答案是:會,而且範圍剛剛擴大。 依馬來西亞《2026 年醫療器材(指定醫療器材)令》(Medical Device (Designated Medical Device) Order 2026),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,多款用於醫美用途的醫用雷射、HIFU(高強度聚焦超音波)與抽脂儀器被正式指定為醫療器材,須依《2012 年醫療器材法令》(Act 737)向 MDA(醫療器材管理局)註冊、符合符合性評鑑,並讓行銷與標示對齊核准的預期用途。過去有些業者把這類儀器當一般美容設備或消費電器賣,新令上路後,這條路已行不通。

哪些被指定為醫療器材

依 2026 年指定令,被納管的三大類與其醫美用途包括:

類別 涵蓋範圍(依用途)
醫用雷射 紫翠玉(Alexandrite, 755nm)、二極體(Diode, 800nm)、鉺:YAG(Er:YAG, 2940nm)、飛梭 CO₂(10,600nm)、Nd:YAG(532/1064nm)、染料雷射(Pulse-dye, 585/595nm)、紅寶石(Ruby, 694nm)等
HIFU 高強度聚焦超音波,用於刺激膠原以拉提緊緻、以及減脂
抽脂儀器 用於移除局部脂肪堆積等醫美用途

這些雷射被納管,是綁定其醫美用途——例如除毛、淡化色素、治療血管病變、疤痕修復、皮膚換膚與再生等。也就是說,判斷關鍵在「這台機器宣稱拿來做什麼」。

IPL 與射頻(RF)現況

很多人會問:那強脈衝光(IPL)和射頻(RF)呢?

重點區別:IPL 是寬頻光、不是單一波長雷射,並未被列入這份指定令的名單;射頻(RF)同樣未被點名。因此就目前而言,IPL 與 RF 不在這份「指定器材」的名單內,不受此令新增的指定器材要求約束。

但別誤會成「IPL/RF 完全免管」——馬來西亞的醫療器材制度下,凡符合醫療器材定義的產品本就須依 Act 737 註冊。IPL/RF 是否落入醫療器材定義,仍取決於其宣稱用途與特性,建議個案向 MDA 或專業顧問確認,別直接假設免管。

對業者的實務影響

如果你經手上述被指定的雷射、HIFU 或抽脂儀器,自 2026 年 6 月起必須:

  1. 完成 MDA 註冊:依 Act 737 註冊該器材;國外原廠須先指定本地授權代表(AR)代持註冊。
  2. 符合性評鑑:依風險級別走 CAB 評鑑(Class B/C/D 需要)。
  3. 對齊用途宣稱與標示:行銷、標籤、說明書都要與核准的預期用途一致,不能誇大或宣稱未經核准的療效。
  4. 人員與使用場域:由適當受訓人員操作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這份令不區分「有無醫療預期用途」——只要屬於被指定的器材類別,即依其組織作用與侵入特性納入完整醫療器材監理。

完整的註冊流程、角色與費用,見〈醫療器材 MDA 註冊總覽〉;各類美容/醫美儀器如何判定是否受 MDA 管,可參考〈美容儀器要不要 MDA 註冊〉。

常見錯誤

  • 把醫用雷射當一般美容電器賣:2026 年起已被指定為醫療器材,須註冊。
  • 以為 IPL 被納管:IPL 未列入此指定令名單;但仍須依器材定義個案判斷,別假設完全免管。
  • 行銷宣稱超出核准用途:標示與廣告要對齊核准的預期用途,誇大療效有風險。
  • 國外原廠想自己註冊:必須透過本地授權代表(AR)。
  • 忽略生效日:2026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,別以舊規操作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醫美雷射在馬來西亞算醫療器材嗎? 算。依《2026 年指定醫療器材令》,多款醫用雷射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被指定為醫療器材,須依 Act 737 向 MDA 註冊。

Q:HIFU 和抽脂儀器也要註冊嗎? 是。HIFU 與抽脂儀器同被列入 2026 年指定令,須依醫療器材規範註冊並符合符合性評鑑。

Q:IPL 也在名單裡嗎? IPL 屬寬頻光、非單一波長雷射,未被列入這份指定令名單;射頻(RF)同樣未被點名。但是否符合醫療器材定義仍須個案判斷,不宜假設完全免管。

Q:新規什麼時候生效? 《2026 年醫療器材(指定醫療器材)令》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。

Q:國外雷射品牌怎麼進馬來西亞? 須先指定本地授權代表(AR)代持註冊,再依風險級別完成 CAB 評鑑與 MDA 註冊,並讓行銷標示對齊核准用途。

自我檢核清單

  • [ ] 已確認器材是否屬 2026 指定令的雷射/HIFU/抽脂類別
  • [ ] (國外品牌)已指定本地授權代表 AR
  • [ ] 已依風險級別完成 CAB 符合性評鑑
  • [ ] 已完成 MDA 器材註冊
  • [ ] 行銷、標示、說明書對齊核准的預期用途
  • [ ] IPL/RF 產品已個案確認是否落入器材定義

小結

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,馬來西亞把醫用雷射、HIFU 與抽脂儀器指定為醫療器材,須依 Act 737 註冊、做符合性評鑑並對齊用途宣稱;IPL 與射頻雖未列入此指定令名單,仍須依醫療器材定義個案判斷。判斷關鍵始終是「宣稱用途」,別再把這類儀器當一般美容電器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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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
  1. Medical Device Authority(MDA)官方入口網
  2. Malaysia Medical Device (Designated Medical Device) Order 2026(Pure Global 整理)
  3. CIRS:Malaysia Strengthens Regulation of Aesthetic/Cosmetic Medical Devices
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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