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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族與鳥類飼料:分類、標示與進口

寵物食品 · 2026-08-09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水族與鳥類飼料:分類、標示與進口
🔀進口 vs 本地:此主題的規定不同 — 進口業者須完成三段:含動物性蛋白者先取得 DVS 事前核准 → 向飼料局(Feed Board)登記取得進口執照(依 Act 698 第 9、10 條,效期原則至該曆年年底)→ 每批貨在離開出口國前向 MAQIS 申請 e-Permit;本地製造者免這三段,但第 17、18、19、20 條的規格、標示與添加物管制一體適用。

很多業者以為「飼料法規只管牛羊雞豬,頂多加上狗貓」,把觀賞魚飼料、鸚鵡穀物當成一般寵物用品出貨——這是輸馬最常見的誤判。馬來西亞《飼料法令 2009》(Feed Act 2009, Act 698)第 2 條對「animal」的定義很寬:人類以外的哺乳類、水生動物(明文列出魚類、軟體動物、甲殼類)、兩棲類、爬蟲類、鳥類與昆蟲,只要「因人類使用目的而被圈養或受人控制」皆屬之;「feed」則是「任何單一或多種材料,不論加工、半加工或原料,意圖餵飼動物者」。水族與鳥類飼料在法律上就是 feed,受同一部法令、同一個主管機關(獸醫服務局 DVS 轄下的飼料局 Feed Board)管轄,標示與進口義務與犬貓飼料沒有兩樣

一、先確認產品是不是「feed」

判斷關鍵只有一句:是不是要進到動物嘴裡的東西

產品 是否受 Feed Act 管轄
觀賞魚薄片、顆粒、沉底錠 是(feed)
冷凍/凍乾紅蟲、豐年蝦、麵包蟲 是(原料型態也算)
鸚鵡穀物、滋養丸、鳥用礦土 是(feed)
烏龜、蜥蜴、蛙類飼料 是(爬蟲、兩棲納入)
益生菌、酵素、誘食劑、誘色劑 是(feed additive)
水質穩定劑、硝化菌、除氯劑
魚缸、加溫棒、鳥籠、玩具
魚病治療藥、驅蟲滴劑 視情況(可能屬動物用藥品)

最容易誤放的是「增豔粉」:它影響動物產品外觀特性,通常落在第 2 條 feed additive 定義內(非單獨作為飼料食用、影響飼料或動物產品特性之添加成分),標示與進口都要按飼料走。

二、標示必載事項:P.U.(A) 252 的 13 項

包裝飼料與飼料添加物的標示,依《飼料(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標示)條例 2012》(P.U.(A) 252)第 2(1) 條,必須包含:

條次 必載項目
(a) 產品品牌名稱
(b) 製造國(代工要寫實際製造國)
(c) 適用動物種類與使用目的
(d) 製造者名稱地址,含進口商、獨家代理或生產者
(e) 原料種類
(f) 含豬肉、豬源衍生物或豬油者的聲明
(g) 營養成分含量(nutrient contents)
(h) 抗生素活性成分商品名、添加量與停藥期
(i) 荷爾蒙添加量
(j) 其他化學品的活性成分商品名
(k) 淨重
(l) 製造日期
(m) 有效日期

(c) 是水族與鳥類產品最常漏的一項:不能只寫「寵物用」,要寫到「觀賞魚用」「中小型鸚鵡用」的層級。(f) 的法定寫法是「CONTAINS(載明豬肉/衍生物/豬油)」或同等效果文字。(l)(m) 兩個日期缺一不可。

第 2(2) 項要求上述內容必須明顯可見、易於閱讀且具持久性——貼紙一撕就掉、油墨一擦就糊,查驗時會被挑。第 2(3) 項給散裝一個例外:不必印標籤,但資料須留存倉儲辦公室或隨貨同行。罰則見第 3 條:罰金不超過 5 萬令吉或徒刑 1 年或併罰,再犯加倍。逐項寫法可參考寵物食品標籤必載項目

三、保證分析值(nutrient contents)怎麼標

馬來西亞法規用的字是 nutrient contents,不是美國 AAFCO 的 guaranteed analysis;法規未另訂格式,沿用保證分析值的呈現方式可行且常見。要注意三件事:

  1. 項目對得上物種。 觀賞魚飼料通常列粗蛋白(min)、粗脂肪(min)、粗纖維(max)、水分(max)、粗灰分(max);鳥類飼料常加列鈣、磷。
  2. min/max 與單位一致。 一下用 %、一下用 g/kg,是常見退件原因。
  3. 與 COA 對得上。 標籤數值與分析證明書落差過大,等於自己提供違規證據。

另外:營養成分欄位不是宣稱欄位,「增豔」「提升免疫」不屬於 nutrient contents。細節可延伸閱讀保證分析值的標示邏輯

四、觀賞魚飼料會牽涉漁業主管機關嗎?

分三層看:

  • 飼料本身走 DVS。 申請窗口、進口執照、標示查核都在獸醫服務局與飼料局。
  • 漁業機關確實在制度內。 Act 698 第 3(1) 條規定飼料局的組成,成員明文包含漁業局(Department of Fisheries)與國家漁業發展局(LKIM)高階官員各一名。水產飼料的政策制定有漁業機關參與,但業者不必另跑流程。
  • 真正碰到漁業局的是「活體」。 觀賞魚活體進口屬漁業主管範疇,與飼料是兩條線。

一句話:餵的東西找 DVS,游的東西找漁業局。

五、加了藥的飼料,界線在哪裡

Act 698 第五部分專管抗生素、荷爾蒙與其他化學品:

  • 第 19(1) 條:不得將抗生素、荷爾蒙或其他化學品加入飼料或導入動物體內,除非依規定方式與規定劑量。違者罰金不超過 10 萬令吉或徒刑 2 年;再犯 20 萬令吉或 4 年。
  • 第 19(3)、(4) 條:超量僅一種例外——由《獸醫師法令 1974》(Act 147)定義的獸醫師書面開立,且僅為疾病治療、控制或撲滅之目的。
  • 第 20 條:單純「持有」含未經允許添加物的飼料,本身即構成犯罪,罰則同上。

最容易踩線的三類:標榜抗菌的藥浴飼料、含驅蟲成分的顆粒、含亞甲藍的病魚配方——可能被認定為動物用藥品而非飼料;若確屬含藥飼料,標籤第 (h) 項的活性成分、添加量與停藥期必須齊備。詳見含藥飼料的管理界線

六、進口 vs 本地製造

進口業者必須完成三段:

  1. DVS 事前核准(僅限含動物性蛋白者)。 含雞、羊、牛、乳、蛋等動物性蛋白的飼料首次進口,須先向 DVS 進出口服務組取得核准,檢附原料清單、含處理溫度與時間的製程流程、COA、獸醫衛生證明樣張(反芻動物肉骨粉另需 rendering certificate),並經出口國主管機關驗證。不含動物性蛋白或加工廠已登錄 ePermit 系統者可略過。
  2. 向飼料局登記取得進口執照。 依第 9 條,無有效執照不得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,違者罰金不超過 10 萬令吉或徒刑 2 年。執照依第 10(3) 條原則上效期至該曆年年底。
  3. 每批貨申請 e-Permit。 逐批向 MAQIS 申請,且必須在貨物離開出口國之前申請。到港須繳交正本:進口准證、飼料局進口執照、出口國獸醫衛生證明。

本地製造者沒有進口執照與逐批准證問題,但第 17 條(符合規格)、第 18 條(保存、包裝、標示、運輸條件)與第 19、20 條一樣適用。完整流程可對照寵物食品進口流程

常見問題(FAQ)

Q:我只賣觀賞魚飼料,不賣狗貓食品,也要走飼料法規嗎? 要。Act 698 第 2 條的 animal 定義明文涵蓋魚類與其他水生動物,feed 的定義也不分物種。觀賞魚飼料與犬貓飼料在法律上是同一類產品,義務完全相同。

Q:鳥類飼料是純穀物、沒有動物性成分,還需要 DVS 事前核准嗎? DVS 的事前核准針對含動物性蛋白的產品。純植物性穀物飼料通常可略過,直接向飼料局登記取得進口執照,但每批貨的 MAQIS 進口准證仍不能省。

Q:「保證分析值」一定要用美式格式嗎? 不一定。法規要求的是 nutrient contents,未強制特定格式。重點是項目與物種相符、min/max 與單位一致,且能與 COA 及實測結果對得上。

Q:散裝進口的飼料原料,是不是就不用標籤了? 第 2(3) 項容許散裝品不必在包裝上印製或黏貼標籤,但資料必須留存於倉儲辦公室,或在運送期間隨貨同行。不是免除資訊義務,只是換一種載體。

自我檢核清單

  • [ ] 已確認產品屬 feed 或 feed additive,而非水質處理劑、設備或動物用藥品
  • [ ] 標籤 13 項(a)–(m) 逐項對照完成,適用動物種類寫到物種層級
  • [ ] 含豬源成分者已加註 CONTAINS 聲明
  • [ ] 營養成分項目與物種相符,且與 COA 數值一致
  • [ ] 標籤可通過「明顯、易讀、持久」檢視
  • [ ] 含動物性蛋白者已取得 DVS 事前核准
  • [ ] 已持有有效進口執照(注意曆年到期),每批貨離境前完成 e-Permit
  • [ ] 到港三份正本備齊:進口准證、進口執照、獸醫衛生證明

小結

水族與鳥類飼料不是灰色地帶,而是明確受 Feed Act 2009 管轄的產品。制度入口只有一個——DVS 與飼料局,要找漁業局的是活體進口。絕大多數退件不是產品有問題,而是標籤少了那一兩項,或 e-Permit 申請時機錯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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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
  1. DVS 馬來西亞獸醫服務局
  2. DVS 進出口專頁(Import Dan Eksport)
  3. DVS 動物飼料進口程序(舊版存檔)
  4. Jabatan Perikanan Malaysia 漁業局 Import & Export
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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