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食與冷凍寵物食品:DVS 與生物安全要求
生食(raw)與冷凍寵物食品輸馬,卡關的地方通常不是標籤,而是動物源產品的檢疫條件。馬來西亞把寵物食品當「飼料」管:《2009 年動物飼料法令》(Act 698)第 2 條把 feed 定義為「任何擬餵飼動物的單一或多種材料,不論已加工、半加工或生鮮」——生鮮也算,躲不掉;第 9(1) 條明定,無有效執照者不得進口任何飼料或飼料添加物。而含動物源蛋白的產品,還要先過獸醫服務局(DVS)的境外製造廠適足性審核,取得核准函後才能向飼料局(Animal Feed Board)登記執照,每一批貨再向 MAQIS 申請進口准證。DVS 這一關的核心判準是熱處理,而「不熱處理」正是生食產品的產品定義本身——這就是它比常溫乾糧難進的根本原因。
一、為什麼「生」在制度上是逆風
DVS 現行的《動物源寵物食品/動物飼料進口申請表》,產品類型欄位只列了這幾種:
| 類別 | 表格列出的選項 |
|---|---|
| 寵物食品/動物飼料(動物源) | 密封濕食(wet hermetically sealed)、乾糧顆粒/粉狀/碎粒(kibble/mash/crumble)、軟濕糧(soft moist)、其他(需自行填寫) |
| 寵物零食 | 半濕(semi moist)、乾式肉乾(jerky)、咬膠(chew)、其他(需自行填寫) |
生鮮冷凍不在既有選項裡,只能勾「其他」並自行說明——這代表你的案子從第一頁就不是標準件,審查者沒有可比對的既有範本。
同一份表格的製程欄位要求填寫熱處理/加壓處理的溫度(°C)、時間、壓力(bar 或 kPa)與加壓時間;若採其他處理方式,則要說明處理型態、參數(如 pH 值、輻照劑量)與維持時間。以美國輸馬公告的獸醫證明聲明為例,產品須「經熱處理達中心溫度至少 70°C、時間不少於 30 分鐘,或經證實可滅活病毒與細菌之同等處理」。
同等處理是唯一的活路,但舉證責任在你:高壓處理(HPP)、輻照等做法要能提出可驗證的滅活數據,並由 DVS 個案認可;沒有現成的通關公式,別把國外的做法直接假設在馬來西亞成立。
二、三層許可,一層都不能跳
| 順序 | 誰核 | 拿到什麼 | 關鍵條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DVS 進出口服務組 | 製造廠核准函 | 首次進口含動物性蛋白的產品必備;由製造廠填表、經出口國主管機關驗證後送審 |
| 2 | 飼料局(Animal Feed Board) | 飼料/飼料添加物進口執照 | 依 Act 698 第 9 條;執照不可轉讓(第 13 條),效期至該曆年年底(第 10(3) 條) |
| 3 | MAQIS | 每批次 e-Permit 進口准證 | 必須在貨物自出口國啟運前申請,不是到港前 |
送 DVS 的申請要附:各產品原料清單、含處理溫度與時間的製程流程圖、各產品的分析證明(COA)、出口國主管機關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明範本;若含反芻動物肉骨粉(MBM),另附煉製廠(rendering)證明。
到港時,下列正本要交給入境點的 MAQIS 官員:MAQIS 進口准證、飼料局核發的進口執照、出口國主管機關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明。
還要注意 Act 698 第 11 條列的四種「不得核發執照」情形:來源國不明、規格未提供或不符規定、有理由相信產品受污染或可能傳播疾病、依其他法令所需的執照或證書未取得。生鮮冷凍品最容易踩的是第三項——你必須主動把微生物管控的證據補足,而不是等對方提問。詳細流程可對照寵物食品進口流程。
三、來源國與廠別核可:不是你自己說了算
DVS 的表格要求把每項原料逐一拆開:成分佔比(需加總 100%)、屬動物/植物/微生物/合成或化學來源、物種(bovine、caprine、avian、cervidae、fish 等)、以及原產國。也就是說,一個配方裡的牛肉、雞肉、魚粉、蛋粉可能來自不同國家,每一項都要能對應到該國的核可狀態。
以美國輸馬的公告條件為例(其他來源國依 DVS 對該國核定的證明格式為準),獸醫衛生證明須聲明:
- 出口國無牛瘟、口蹄疫、古典豬瘟、豬水泡病、非洲豬瘟、牛傳染性胸膜肺炎。
- 反芻動物源原料(乳源、以及不溶性雜質不超過 0.15% 的動物脂除外)須來自美國、澳洲或紐西蘭。
- 製造廠 10 公里半徑內未發生口蹄疫與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。
- 除乳源、蛋源與魚源外,動物原料須來自通過屠前檢查、供人類食用屠宰的動物。
- 產品經熱處理或同等處理,且處理後有防止再污染的措施;於製造廠直接裝入全新潔淨容器並封裝。
- 證明書須為英文,並於出口前 14 天內簽發。
這串條件對生食業者的意義很直接:你的供應鏈要能追到物種與原產國層級,而且來源國一旦爆發疫情,馬來西亞保留隨時暫停該國產品進口的權利。原料端的紅線另見寵物食品原料限制。
四、冷鏈與邊境:時間本身就是風險
MAQIS 依《2011 年馬來西亞檢疫及檢驗服務法令》(Act 728)在入境點、檢疫站與檢疫場所執行查驗,得檢查、取樣、扣留物品,或要求進一步觀察、檢驗與處置。對冷凍貨而言,查驗期間的每一小時都在消耗保存期與溫度餘裕。
實務上要先安排好的事:
- 每批貨在啟運前完成 e-Permit 申請,不要用「先出貨再補件」賭運氣。
- 全程溫度記錄器隨櫃,並保留可讀出的完整曲線;斷點是最常見的爭議來源。
- 抵港前確認該入境點有足夠的冷凍查驗與暫存量能,並預留可接收貨櫃的冷凍倉。
- 正本文件隨貨,不要只有掃描檔;三份關鍵文件缺一就進不了下一關。
- 產品效期要把「查驗+清關+內陸配送」的天數算進去,而不是用出廠日直接推算上架期。
冷鏈本身的通則可參考冷凍食品進口與冷鏈,本文只談寵物食品特有的部分。
五、標示:共通項目之外,生食/冷凍要多寫什麼
《2012 年動物飼料(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標示)條例》[P.U.(A) 252] 第 2(1) 條列出包裝飼料的必要項目共 13 項:品牌名稱、製造國、適用動物種類與使用目的、製造商(含進口商、獨家經銷商或生產者)名稱與地址、原料種類、含豬肉或其衍生物或豬脂時須標示「CONTAINS(註明豬肉/衍生物/豬脂)」、營養成分、抗生素活性成分商品名與添加量及停藥期、荷爾蒙添加量、其他化學品的活性成分商品名、淨重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日期。
第 2(2) 條要求上述項目必須顯著、易讀且持久——這一句對冷凍品格外要命:低溫、結霜與解凍水氣會讓貼標翹起、油墨暈開,實務上被要求重貼的案例不少。第 2(3) 條則允許散裝品不貼標,但文件須存放於倉儲辦公室或隨貨同行。
條例沒有列舉、但生食/冷凍產品應自主加註的資訊:
- 保存條件(如 -18°C 以下冷凍保存)與解凍後的建議食用期限。
- 解凍方式,以及「解凍後不可再次冷凍」的提示。
- 生鮮產品的操作衛生提醒(生熟分開、器具與雙手清潔)。
- 依體重的餵食量與換糧過渡期建議。
這些不是 P.U.(A) 252 的法定項目,但落在《2011 年商品說明法令》與消費者合理期待的範圍內:寫錯或誤導,比不寫更危險。共通標示格式請對照寵物食品標示指南。
罰則方面:違反標示條例依第 3 條,可處不超過 5 萬令吉罰金或一年監禁或兩者併罰,再犯為 10 萬令吉或兩年;無照進口依 Act 698 第 9(3) 條,可處不超過 10 萬令吉或兩年監禁,再犯為 20 萬令吉或四年。
六、進口 vs 本地生產的差別
- 進口:三層許可(DVS 核准函 → 飼料局執照 → MAQIS 每批准證)+ 廠別與來源國核可,前置期以月計;文件責任落在馬來西亞端的進口商,但資料全部要從海外製造廠與出口國主管機關取得,溝通成本才是真正的瓶頸。
- 本地生產:免除進口准證與境外廠核可那一段,但仍受 Act 698 與 P.U.(A) 252 規範;若配方使用進口動物源原料(肉、內臟、骨粉、油脂),關卡只是往上游移到原料進口那一環,並沒有消失。
- 常見誤判:以為「寵物食品不給人吃,所以沒人管」。實際上因為涉及動物疫病傳播,檢疫審查往往比一般加工食品更嚴。
七、常見卡關
- 產品定義本身不含熱處理,卻沒準備同等處理的滅活數據,DVS 適足性審核直接卡住。
- 原料表只寫「肉類」「動物性蛋白」,沒有拆到物種與原產國,被要求補件重跑。
- 反芻動物源原料來自未被接受的國家,整個配方要重新設計。
- 獸醫衛生證明超過出口前 14 天才簽發,或非英文版本。
- e-Permit 在貨已離港後才申請,到港時准證無效。
- 冷凍包裝的標籤脫落、油墨模糊,不符第 2(2) 條「持久」要求。
- 含豬源成分卻未標示「CONTAINS」,在穆斯林市場屬高風險缺失。
常見問題(FAQ)
Q:生食寵物食品在馬來西亞是完全禁止的嗎? 法規沒有針對「生食」設專屬禁令,但 DVS 對動物源產品的核准條件以熱處理為核心,未熱處理者須以同等處理(如高壓處理、輻照)提出可驗證的滅活證據並經個案認可。制度上不是禁止,實務上門檻很高,請以 DVS 就你的產品作出的書面回覆為準。
Q:冷凍但已煮熟的產品,是不是就簡單很多? 會明顯簡單,因為你可以直接填出溫度與時間參數。但冷鏈、每批 e-Permit、獸醫衛生證明、標示持久性等要求一項都不會少,只是少了「同等處理舉證」這個最大變數。
Q:凍乾(freeze-dried)算生食還是加工品? 凍乾的重點在於它是不是達成了 DVS 認可的滅活效果——冷凍乾燥主要移除水分,並不等同熱處理。送件時要把製程參數與微生物驗證資料一起提供,由 DVS 判定,不要自行歸類。
Q:我可以先寄樣品試市場嗎? 樣品同樣是動物源產品,仍受進口許可與檢疫規範;沒有執照與准證的貨物在入境點可能被扣留或退運。展會樣品請事前與 DVS/MAQIS 確認可行做法。
Q:同一張 DVS 核准函可以用在不同工廠嗎? 不行。申請表明定不同製造商須分別填表,核准是綁定製造廠與產品的;換廠、換配方或新增品項都要重新走審核。
Q:標籤上一定要標「CONTAINS PORK」嗎? 只有在產品含豬肉、其衍生物或豬脂時才需要,且格式由 P.U.(A) 252 第 2(1)(f) 條指定為「CONTAINS(註明品項)」或同義文字。不含豬源就不必標,但也不應反過來擅自宣稱清真,除非另行取得認證。
自我檢核清單
- [ ] 已確認產品的熱處理參數(溫度/時間/壓力),或備妥同等處理的滅活驗證資料
- [ ] 原料表已拆到成分佔比、來源類別、物種與原產國,且合計 100%
- [ ] 反芻動物源原料的來源國符合輸馬可接受範圍
- [ ] 製造廠已完成 DVS 適足性審核並取得核准函
- [ ] 已向飼料局登記並取得有效期內的進口執照
- [ ] 每批貨在啟運前完成 MAQIS e-Permit 申請
- [ ] 獸醫衛生證明為英文、於出口前 14 天內簽發,正本隨貨
- [ ] 冷鏈全程溫度紀錄可完整讀出,並已預留查驗期的冷凍倉
- [ ] 標籤含 P.U.(A) 252 第 2(1) 條 13 項必要資訊,且在低溫下仍顯著、易讀、持久
- [ ] 已加註保存溫度、解凍方式、不可重複冷凍與餵食建議
- [ ] 含豬源成分者已依規定標示「CONTAINS」
小結
常溫乾糧的難點在標示與登記,生食與冷凍的難點在檢疫證明鏈:熱處理參數、物種與原產國、獸醫衛生證明、每批准證、冷鏈紀錄,環環相扣且任何一環斷掉都無法用後續文件補救。與其在包裝設計上反覆修改,不如把力氣先花在製程參數與供應鏈可追溯性上——那才是 DVS 真正在看的東西。準備期請以月為單位規劃,並在報價與交期承諾裡預留查驗與補件的時間。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- 動物飼料法令 2009(Act 698),Laws of Malaysia
- DVS Malaysia — Procedures to Import Animal Feed/Feed Additive into Malaysia
- DVS Malaysia — Application for Importation of Pet Food/Animal Feed (Animal Based) into Malaysia
- USDA APHIS —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Pet Food to Malaysia
- 馬來西亞檢疫及檢驗服務法令 2011(Act 728),Laws of Malaysia
- Department of Veterinary Services, myTRADELINK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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