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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來西亞化妝品廣告規範

化妝保養 · 2026-07-12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馬來西亞化妝品廣告規範

在馬來西亞,化妝品廣告採自我規範(self-regulation)——與藥品廣告不同,化妝品廣告不需要事先取得藥品廣告委員會(MAB)核准。但「不用送審」不等於「可以亂寫」:化妝品通報持有人(CNH)須自行確保所有廣告符合 NPRA 的〈化妝品廣告指引(Annex I, Part 10)〉與〈化妝品宣稱指引(Annex I, Part 8)〉,並為內容全權負責;NPRA 以市場後監督(PMS)抽查,違規者依 CDCR 1984 與相關法令處理。這是化妝品行銷最容易被低估的風險。

核心原則:有實證、在化妝品範圍內

NPRA 的要求可濃縮成兩句:化妝品的宣稱必須由實證或配方本身佐證,而且不得使用醫療性質或超出化妝品範圍的名稱與宣稱。一旦廣告主張治療或預防疾病,產品就可能被視為未註冊藥品,並可能觸及《1956 年藥品(廣告及銷售)法令(MASA 1956)》——該法禁止就特定附表疾病刊登療效廣告。換言之,越界的廣告不只是廣告違規,還可能讓整支產品的化妝品身分不保。

廣告 / 宣稱的具體紅線

依〈化妝品宣稱指引(Annex I, Part 8)〉,以下在廣告與標籤上都不被接受:

  • 任何疾病治療/預防宣稱(如治療濕疹、青春痘、牙周病、皮膚癌等)。
  • 「Medicated(藥用)」「消毒 / 抗微生物 / 殺病毒」等醫療級字眼。
  • 安全性絕對化:「無副作用」「無害」「無毒」;或以「天然」暗示絕對安全。
  • 「100% 保護」「100% 有效」等絕對化效果。
  • GMP 標誌/認證(如 ISO 22716)、「Approved by MOH(經衛生部核准)」等字樣。
  • 宗教引用(可蘭經/聖訓/聖經等)與超自然、迷信元素(如 Saka、Sihir、Penawar)。
  • 提及內臟/人體來源物質(生長因子 EGF/FGF、荷爾蒙、神經、淋巴等)的圖像或文字。
  • 違反公序良俗或不雅的圖像。

可被接受的則包括:抗菌、殺菌、防護細菌;量化宣稱(如 99.9%、10 倍、3 天內)——但須有實證佐證。允許 vs 禁止的完整對照見〈化妝品宣稱用語紅線〉。美白類產品因高風險,另見〈馬來西亞美白產品合規指南〉。

線上、社群與直播帶貨一樣受管

化妝品廣告的規則不因通路而放寬。電商頁面、社群貼文、網紅推薦、直播帶貨都算廣告;更關鍵的是,第三方代言與見證(testimonial)也視同 CNH 的廣告內容,CNH 要為 KOL、直播主的口頭宣稱負責。此外還疊加其他法令:誤導性/欺騙性行為受《1999 年消費者保護法》規範(KPDN 主管)、不實商品說明受《2011 年商品說明法令》規範、線上內容另受《1998 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》(MCMC)約束。把「反正是網紅講的」當免責,是常見且危險的誤解。

違規的後果

化妝品廣告雖不必事先送審,NPRA 卻透過市場後監督(PMS)持續抽查市面產品的名稱、宣稱與廣告。一旦發現醫療性質或誤導宣稱,常見處置包括要求撤下/修改廣告、撤銷產品通報,情節嚴重者依 CDCR 1984 與《1952 年藥物銷售法令》查辦。若廣告使產品被認定為具療效的未註冊藥品,風險更高。與其事後補救,不如在投放前就把每一句文案對照允許/禁止清單過一遍。

進口與本地

無論產品進口或本地製造,廣告合規責任都落在馬來西亞境內的 CNH 身上;宣稱紅線、送審與否(皆不需 MAB 核准)、以及第三方代言的責任歸屬,兩者一致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化妝品廣告需要送 MAB 核准嗎? 不需要。化妝品廣告採自我規範,不需 MAB 事先核准;但 CNH 須自行確保符合 NPRA 指引,違規由 NPRA 依 CDCR 1984 等處理。

Q:化妝品可以說「治療青春痘」嗎? 不行。治療/痊癒青春痘屬醫療宣稱,超出化妝品範圍;可改用「預防/控制/減少粉刺」等允許用語。

Q:廣告可以放 GMP 標誌或「MOH 核准」嗎? 不行。GMP 認證標誌(如 ISO 22716)與「經衛生部核准」等字樣屬不被接受的宣稱。

Q:網紅或直播的宣稱出問題,誰負責? CNH。第三方代言與見證視同 CNH 的廣告內容,CNH 須為其宣稱負責。

Q:「99.9% 抗菌」可以寫嗎? 量化宣稱在有充分實證佐證、且宣稱在化妝品範圍內時可接受;缺乏證據或搭配醫療宣稱則不行。

上架/投放前自我檢核

  • [ ] 廣告未含任何疾病治療/預防宣稱
  • [ ] 未用「藥用/消毒/無副作用/100%/MOH 核准/GMP 標誌」等禁止元素
  • [ ] 量化與功效宣稱有實證可佐證
  • [ ] 電商、社群、直播與網紅稿件皆已檢視(含第三方見證)
  • [ ] 內容同時符合消費者保護與商品說明相關法令

小結:化妝品廣告雖不必送審,責任卻完全在 CNH——把宣稱守在「有實證、在化妝品範圍內」,遠離療效、絕對化與認證標誌等紅線,並把網紅與直播內容納入同一把尺,才是安全的行銷。先掌握通報與合規全貌,請看支柱〈馬來西亞化妝品法規指南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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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
  1. NPRA 化妝品宣稱指引(Annex I, Part 8)
  2. 化妝品廣告是否需 MAB 核准(MOH 藥劑服務 FAQ)
  3. MASA 1956 藥品(廣告及銷售)法令(MOH)
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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