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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品廣告與 KKLIU 廣告准證(馬來西亞)

保健食品 · 2026-07-12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保健品廣告與 KKLIU 廣告准證(馬來西亞)

在馬來西亞,保健品「能不能賣」和「能不能打廣告」是兩件事。產品拿到 NPRA 的 MAL 註冊,只代表品質、安全、功效通過藥物管制局(DCA)這一關;要對一般大眾宣傳,還必須另外向衛生部藥物廣告局(Medicine Advertisements Board, MAB;馬來文 Lembaga Iklan Ubat, LIU)申請廣告核准,取得 KKLIU 廣告准證後才能刊播。沒有 KKLIU 就打廣告,即使產品本身合法,也是違法行為。

KKLIU 是什麼、法源在哪

KKLIUKelulusan Kementerian Kesihatan Malaysia Untuk Iklan Ubat(馬來西亞衛生部藥物廣告核准)的縮寫。制度法源是 《藥品(廣告與販售)法令 1956(Medicines (Advertisement and Sale) Act 1956,Act 290,1983 年修訂)》;審核由設在衛生部藥劑服務組下的 藥物廣告局(MAB) 執行。

適用對象:已向 DCA 註冊的保健品、成藥(OTC)、傳統藥等,只要向大眾刊播廣告,都需先取得 MAB 核准。重點觀念——註冊 ≠ 可廣告,兩者分屬不同審查。

絕對不能碰:法定禁止的疾病宣稱

《藥品(廣告與販售)法令 1956》第 3 條(Section 3) 列了一張疾病附表,任何產品都不得對大眾宣稱可預防、治療或診斷這些疾病,MAB 也不會核准這類廣告。附表涵蓋的疾病包括:

  • 腎臟疾病與缺陷
  • 心臟疾病與缺陷
  • 糖尿病
  • 癌症
  • 高血壓
  • 癲癇、癱瘓、肺結核
  • 提升性功能等

保健品廣告若暗示「降血糖」「抗癌」「治高血壓」「壯陽」等,直接踩到這條紅線。宣稱要留在維持健康 / 補充營養的範圍,並以產品實際註冊的用途為界。

KKLIU 號碼:核准後必須標示

通過審核後,MAB 會核發一組 KKLIU 號碼,格式為 KKLIU + 4 位流水號 + 年份,例如 KKLIU 0213/2013。實務要求:

  • 每一則(每一頁)經核准的廣告都要清楚標示 KKLIU 號碼
  • 廣告上還須載明廣告主 / 推廣者的名稱、聯絡電話與地址
  • 民眾可據此辨識廣告是否經核准;若廣告缺 KKLIU 號碼,可向衛生部檢舉。

秘書處聯絡方式:電話 03-7841 3200、電郵 liu@moh.gov.my。核准的有效期限、送件格式與所需文件,請以 MAB 當期公告為準(不同版本規範可能調整)。

違規罰則

依《藥品(廣告與販售)法令 1956》,違法廣告一經定罪:

情形 罰則
初犯 罰款最高 RM3,000,或監禁最高 1 年
再犯 罰款最高 RM5,000,或監禁最高 2 年

也就是說,「先上架打廣告、被抓再說」的成本並不低,尤其品牌帳號、電商頁面、KOL 業配都可能被視為廣告刊播。

實務流程與常見錯誤

  1. 先確認產品已註冊(有 MAL 號碼),未註冊產品不能申請廣告核准。
  2. 備妥廣告素材送 MAB 審核(文案、圖、影片腳本等)。
  3. 檢查宣稱是否落入第 3 條禁止疾病、或超出註冊用途。
  4. 取得 KKLIU 號碼後才刊播,並在每則廣告標示號碼與廣告主資訊。
  5. 素材有改(新版本、新平台)通常需重新確認核准範圍,不要沿用舊 KKLIU 號套新內容。

常見踩雷:社群貼文 / 直播順口說出療效、把使用者見證當療效證明、跨用途誇大、或整組系列廣告只掛一個舊號碼。此外,把境外未經核准的廣告直接搬到馬來西亞平台刊播,同樣不受既有 KKLIU 保護,仍須在地重新送審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產品已經有 MAL 註冊,還要另外申請廣告核准嗎? 要。註冊由 DCA 管品質安全功效,廣告由 MAB 管;兩者分開。要對大眾宣傳就得先拿 KKLIU。

Q:哪些內容算「廣告」?社群貼文、業配也算嗎? 只要是對大眾宣傳、鼓勵使用該產品的內容,通常都屬廣告範疇——包含網站、電商頁、社群貼文、直播、KOL 業配。保守起見一律先取得核准。

Q:保健品廣告最容易觸法的宣稱是什麼? 第 3 條禁止的疾病宣稱——降血糖、抗癌、治高血壓、壯陽、治腎 / 心臟病等。這些不論有無 KKLIU 都不得對大眾宣稱。

Q:KKLIU 號碼一定要放在廣告上嗎? 是。每則經核准的廣告都要清楚標示 KKLIU 號碼,並載明廣告主名稱、電話與地址;缺號碼可被檢舉。

Q:沒申請就打廣告會怎樣? 可依《藥品(廣告與販售)法令 1956》究責:初犯罰款最高 RM3,000 或監禁 1 年,再犯最高 RM5,000 或監禁 2 年。

自我檢核清單

  • [ ] 產品已完成 NPRA / DCA 註冊(有 MAL 號碼)
  • [ ] 廣告文案未觸及第 3 條禁止疾病宣稱
  • [ ] 宣稱不超出產品實際註冊用途
  • [ ] 已向 MAB 申請並取得 KKLIU 號碼
  • [ ] 每則廣告標示 KKLIU 號碼 + 廣告主名稱 / 電話 / 地址
  • [ ] 新素材 / 新平台已確認在核准範圍內

小結

保健品在馬來西亞打廣告,先過 MAB 拿 KKLIU、再刊播,並在每則廣告標示號碼;宣稱務必避開《藥品(廣告與販售)法令 1956》第 3 條的疾病清單。把「註冊」與「廣告核准」分開規劃,能避免最常見也最傷的罰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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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馬來西亞保健品 MAL 註冊指南保健品功效宣稱怎麼寫才合規
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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