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烘焙與糖果標示:過敏原、添加物與營養標示界線

食品 · 2026-08-08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烘焙與糖果標示:過敏原、添加物與營養標示界線

在馬來西亞,烘焙品與糖果不是同一套標準。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(Food Regulations 1985, P.U.(A) 437/85)把「confection」拆成五類,最常被搞混的是第 135 條「麵粉製甜點(flour confection)」與第 136 條「糖製甜點(sugar confection)」。產品落在哪一條,直接決定三件事:可用哪些添加物與上限、要不要做強制營養標示、名稱與圖片能怎麼寫。分類判錯,標籤幾乎一定要重印。本篇只談條號與法規細節,整體出口流程請看零食與糖果輸馬完整流程

一、先判分類:135 還是 136?

條號 名稱 定義重點 常見產品
135 Flour confection 麵粉製甜點 以麵粉或穀粉(flour or meal)與其他食物混合製成,可熟可生 餅乾、蛋糕、派、酥皮、鳳梨酥、蛋捲
136 Sugar confection 糖製甜點 主要由糖、葡萄糖、山梨糖醇或其他營養性甜味料製成;含口香糖、泡泡糖與蛋糕裝飾,不含冷凍甜點 硬糖、軟糖、牛軋糖、口香糖、翻糖裝飾
137 / 138 / 139 Frozen / Ice / Table confection 冷凍甜點(依第 116 條冰淇淋標準)、水的冷凍製品、可直接或稍加調製成甜點者 冰磚、冰棒、雪酪、果凍粉

判準是「結構主體」:以麵粉或穀粉撐起結構的歸 135,以糖為主體的歸 136。夾心餅乾含糖再高,主體仍是餅體;裹糖衣堅果沒有麵粉結構,歸 136。麵包另有專屬標準(第 65–75 條),不要當成 135:第 65 條規定含水量不得超過 45%,丙酸類防腐劑 ≤ 2,000 mg/kg,氯化銨 ≤ 所用小麥粉的 2,500 mg/kg。

二、准用添加物:條文直接寫死上限

第 135(2) 條(麵粉製甜點):

  • 山梨酸類 ≤ 2,000 mg/kg、丙酸類 ≤ 2,000 mg/kg(含各自的鈉/鉀/鈣鹽),作為准用防腐劑
  • 准用著色劑、准用香料
  • 氯化銨作為准用食品調理劑,≤ 所用麵粉或穀粉的 2,500 mg/kg

第 136(2)、(3) 條(糖製甜點):

  • 准用著色劑、准用香料、准用食品調理劑
  • 醋磺內酯鉀(acesulfame K)≤ 3,500 mg/kg,作為准用非營養性甜味料
  • 口香糖與泡泡糖另可含巴西棕櫚蠟 ≤ 1,200 mg/kg 作為被膜劑、β-環糊精 ≤ 20,000 mg/kg 作為食品調理劑

注意第 136(2) 條只點名醋磺內酯鉀一種非營養性甜味料;想用其他甜味料,必須回到第 132A、133、134 條與相關附表確認該食品類別是否被列入。

標示形式看第 11(1)(g) 條:添加物以功能類別聲明,寫成 "contains permitted (類別)";把 INS 代號丟進成分表不等於完成義務,詳見馬來西亞食品添加物標示規則。第 20(6) 條另規定,二氧化硫或亞硫酸鹽超過 10 mg/kg 時標籤必須寫上 "contains sulphur dioxide" —— 果乾內餡、糖漬果皮最常中招。

三、果凍杯:第 139A 條是紅線

第 139A 條把橫截面直徑 45 毫米以下的即食果凍(迷你杯果凍等)另立為「controlled jelly confection」:

  • 禁止進口、製造、廣告或販售含蒟蒻(conjac、glucomannan、konnyaku、芋粉、山藥粉)者
  • 主要展示面必須以非襯線大寫粗體、不小於 12 point 寫上 "CAUTION: MAY POSE CHOCKING RISK" 與 "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BELOW 3 YEARS"(官方條文即為此拼寫)

字級規則另看第 13 條:point 指字面高度,全大寫時以大寫字高計;包裝過小可縮但不得小於 2 point,且字樣須與背景強烈對比。

四、命名與圖片:第 140 條

  • 140(1):五類甜點的包裝不得標示 "fruit"、"egg"、"milk" 或類似意義的字,除非確實含相當數量(substantial quantity)。
  • 140(2):加了准用香料的甜點若使用水果或其他天然物名稱,該名稱必須以一致字體與 "flavour" 連用 —— 香氣來自香料的草莓夾心餅要寫 strawberry flavour。
  • 140(3):冷凍、冰、餐用甜點的標籤若出現水果圖片或暗示含水果、果汁的表現方式,須含至少 5% 該水果或果汁。此款不及於 135、136,但 140(1)、(2) 仍適用。

五、巧克力:名字就是成分門檻(279–281)

名稱 條號 關鍵門檻
Chocolate 巧克力 279(2) 可可膏(無水無脂基準)≥ 14%;可可脂以外的乳脂或植物油脂 ≤ 5%
Dark chocolate 黑巧克力 279(4) 乳脂 ≤ 3%
餅乾/糖果塗層用巧克力 279(5) 可可膏 ≥ 12%(無水無脂基準)
White chocolate 白巧克力 280 以可可脂與糖(可加乳成分)製成;其他乳脂或植物油脂 ≤ 5%
Milk chocolate 牛奶巧克力 281(2) 乳脂 ≥ 2%、無脂乳固形物 ≥ 10.5%、可可膏 ≥ 3%
Rich full cream / dairy milk chocolate 281(3) 乳脂 ≥ 4.5%,其餘同上

乳化劑與被膜劑寫在第 279(3) 條:卵磷脂 ≤ 0.8%、單及雙甘油酯 ≤ 0.5%、PGPR ≤ 0.5%(且總乳化劑量不超過 1.5%);蜂蠟、堪地里拉蠟、蟲膠、巴西棕櫚蠟作為准用被膜劑 ≤ 500 mg/kg。

最常被抓的是第 135(3) 條:餅乾上被描述為 "chocolate" 的塗層必須符合第 279 條的巧克力標準。代可可脂配方達不到門檻時,名稱就得改成 compound coating 之類,不能單獨寫 chocolate。

六、過敏原:五類,寫進成分表裡

第 11(1)(ea) 條要求含致敏成分者必須在標籤上聲明,第 11(5) 條列出五類:含麩質穀物(小麥、黑麥、大麥、燕麥)、堅果及其製品(含花生與大豆)、魚及魚製品、乳及乳製品(含乳糖)、蛋及蛋製品 —— 烘焙與糖果幾乎必然踩到其中四類。做法是把致敏原原樣寫進成分表(wheat flour、milk solids、soya lecithin),不是只在角落補一句 may contain;交叉污染警語在條例裡沒有法定格式,不能取代第 11(1)(ea) 條的正面聲明,細節見馬來西亞過敏原標示規定

另一條容易漏:第 11(3) 條規定成分或添加物來自動物者必須標出該動物俗名,軟糖的明膠、酥油與起酥油都適用 —— 這是標示義務本身,和清真認證是兩回事。

七、營養標示:餅乾要,糖果不一定

第 18B(2) 條以「逐條號點名」的方式列出強制營養標示的產品:第 64–75、84–87、89–99、113、135、149、151、161、220、233–242、344、345、348–358、360D、360E 條。對烘焙糖果業者,分界很清楚:

  • 在清單內:第 135 條麵粉製甜點(餅乾、蛋糕、派)、第 64 條調製穀物食品、第 65–75 條各式麵包
  • 不在清單內:第 136 條糖製甜點、第 137–139 條冷凍/冰/餐用甜點、第 279–281 條巧克力

強制項目見第 18B(3) 條:熱量(kcal 或 kJ)、蛋白質、可利用碳水化合物(不含膳食纖維)、脂肪,以每 100 g 或 100 ml 表示,單份包裝可用每包表示,並須另列標籤所載每份量的數值。

兩個例外務必記住:第 17(5) 條規定,總表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分的包裝與可回收玻璃瓶,在未做任何營養宣稱的前提下不適用第 18B 條(單顆糖果的獨立包裝多落在這裡);但只要出現「低糖」「無糖」之類的營養素含量宣稱,豁免立刻消失,且宣稱本身須符合第 18C(2) 條援引的第五 A 附表 Table I 條件。維生素與礦物質則依第 18B(9)(c) 條,每份量須提供不低於 5% 營養素參考值(NRV)才能列出,版面規則見馬來西亞營養標示怎麼做

常見錯誤

  1. 命名 chocolate biscuit,但塗層可可膏未達 12%(第 135(3)、279(5) 條)。
  2. 香料來源的水果名稱沒有與 "flavour" 連用(第 140(2) 條)。
  3. 明膠、起酥油未標動物來源俗名(第 11(3) 條)。
  4. 果乾內餡二氧化硫超過 10 mg/kg 卻沒有 "contains sulphur dioxide"(第 20(6) 條)。
  5. 迷你杯果凍沿用他國版本,缺兩段警語或含蒟蒻成分(第 139A 條)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餅乾和糖果的分類,是看成分表第一位嗎? 不是看第一位,而是看結構主體。第 135 條寫「以麵粉或穀粉與其他食物混合製成」,第 136 條寫「主要由糖、葡萄糖、山梨糖醇或其他甜味料製成」。邊界產品(例如以糖霜為主體的裝飾片)建議送審前先向 FSQD 確認。

Q:糖果不強制營養標示,可以完全不標嗎? 法規面可以,但買方與連鎖通路的規格書通常直接要求;而且只要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素含量宣稱,第 17(5) 條的豁免立刻不成立。自願標示時,項目與單位仍應照第 18B(3) 條的寫法,不要自創版面。

Q:用代可可脂做的「巧克力」怎麼命名才安全? 不能單獨用 chocolate:第 279(2)(a) 條允許的非可可脂油脂上限只有 5%,代可可脂配方遠遠超過。實務命名是 compound coating 或 chocolate flavoured coating,並依第 11(1)(f) 條在成分表寫出油脂來源的動植物俗名。

Q:進口餅乾的營養標示可以沿用原產國格式嗎? 不行。項目、單位與基準要換成第 18B(3) 條的寫法(每 100 g 或 100 ml,加上標籤所載每份量),且第 10 條要求必要標示須為國文(馬來文)。美式 %DV 版面、日式「一食分」版面都需要重製。

出貨前自我檢核

  • [ ] 分類已確認落在第 135 / 136 / 137–139 哪一條,並核對准用添加物上限
  • [ ] fruit / egg / milk 有相當數量;香料來源的名稱都與 "flavour" 連用
  • [ ] 標示 chocolate 者,可可膏達第 279(2) 或 279(5) 條門檻且有配方佐證
  • [ ] 添加物以 "contains permitted (類別)" 聲明;二氧化硫超過 10 mg/kg 已加註
  • [ ] 五類過敏原可在成分表直接辨識;動物來源成分已標俗名
  • [ ] 屬第 18B(2) 條清單、或有營養宣稱者,均已備妥營養標示

小結

烘焙與糖果的合規爭議,九成能回到同一題:「這個產品在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裡是哪一條?」第 135 與 136 條的分野看結構主體,分完之後添加物上限、營養標示義務、可用名稱幾乎自動決定;巧克力(279–281)與果凍杯(139A)各有硬門檻。把條號寫進產品規格書,比每次重問供應商可靠。送印前可再看一遍標籤最常見的退件原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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