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標籤能直接用在馬來西亞嗎?逐項比對與改造清單
台灣包裝食品的標籤,不能直接貼上去就出貨到馬來西亞。兩地必載項目重疊約七成——品名、成分、淨重、日期、原產地、責任廠商都要——但語言、字級、日期寫法、過敏原呈現方式、豬牛與酒精聲明是硬差異,少一項就可能在邊境查驗或市場稽查被攔。馬來西亞的依據是《Food Act 1983》與《Food Regulations 1985》(下稱 FR1985),主管機關是衛生部食品安全與品質組(FSQD)。以下逐項比對,最後給一份「台灣版改馬來西亞版」的改造清單。
逐項對照表
| 項目 | 台灣 | 馬來西亞(FR1985) | 要不要改 |
|---|---|---|---|
| 語言 | 中文及通用符號 | 馬國製造或包裝者一律馬來文;進口食品可馬來文或英文,得附其他語言翻譯(第 10 條) | 必改 |
| 字級 | 長寬各 ≥2 mm;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cm² 的小包裝,除品名、廠商名稱、有效日期外得小於 2 mm(施行細則第 19 條) | 一般 ≥10 point;成分表、進口商名址與營養標示可 ≥4 point(第 12、13 條) | 必改 |
| 日期 | 所有包裝食品都要標;保存期限 3 個月以上者得僅標年月(施行細則第 13 條) | 僅第五附表所列食品強制;寫法限 EXPIRY DATE/EXP DATE、USE BY、CONSUME BY/CONS BY、BEST BEFORE/BEST BEF,大寫粗體無襯線 ≥6 point(第 14 條) | 必改 |
| 過敏原 | 11 項: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羊奶、蛋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之穀物、大豆、魚類,及二氧化硫殘留 ≥10 mg/kg 者 | 5 類:含麩質之穀物、堅果類(含花生與大豆)、魚、乳(含乳糖)、蛋,須於成分表宣告(第 11(1)(ea)、11(5) 條) | 寫法要改 |
| 營養標示 | 全面強制 8 項:熱量、蛋白質、脂肪、飽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糖、鈉 | 僅第 18B(2) 條列舉品類強制,項目為熱量、蛋白質、可利用碳水化合物、脂肪;即飲飲料另標 total sugars | 要重算 |
| 責任廠商 |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 | 製造商或包裝商名址 + 馬來西亞進口商名址 + 原產國;郵政信箱或代號地址不算(第 11(1)(j)、11(4) 條) | 必改 |
| 豬牛與酒精 | 無對應規定 | 須標「CONTAINS BEEF/PORK/LARD」或「CONTAINS ALCOHOL」,緊接品名下方(第 11(1)(c)(d)、11(2) 條) | 新增 |
| 油脂與添加物 | 依一般成分標示 | 須寫明油脂來源的動植物名稱;添加物以「contains permitted(功能類別)」呈現(第 11(1)(f)(g) 條) | 新增 |
| 基因改造 | 含基改原料須標示 | 標「genetically modified(成分名)」;單一成分產品要放主要展示面且 ≥10 point(第 11(7) 條) | 位置不同 |
| 禁用字 | 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| 另禁 compounded、medicated、tonic、health;pure 須符合規定標準;organic 須符合 MS 1529(第 18 條) | 必查 |
| 清真 | 自願 | 肉類與動物性產品強制;證書須由 JAKIM 或其認可機構出具 | 視品項 |
四個最常被退件的地方
一、以為中文留著就好。 中文不是馬來西亞的法定標示語言。進口品最省事的作法是版面改英文、中文降級為附加翻譯;但只要在馬國落地分裝,標籤就必須是馬來文。
二、日期沿用台灣格式。 「有效日期 2027.05.20」在馬來西亞不成立——法定寫法只有那四組英文關鍵字,且要大寫、粗體、無襯線、不小於 6 point。數字沒問題,關鍵字一定要換。
三、過敏原只留台灣醒語。 台灣是醒語式的「本產品含有○○」,馬來西亞要求的是在成分表裡宣告。醒語可保留,但不能取代成分表。
四、營養標示照抄。 馬來西亞不是全面強制,而是按第 18B(2) 條列舉品類走;總表面積不足 100 cm² 且未做營養宣稱者可免(第 17(5) 條)。見馬來西亞營養標示規定。
進口 vs 在馬來西亞生產
- 進口:可用馬來文或英文,必須加上馬來西亞進口商名址與原產國;合規責任實質落在進口商身上,由其完成申報與邊境查驗。
- 本地製造或包裝:一律馬來文,責任廠商欄改成當地製造商或包裝商,原產國變成 Malaysia。
這直接決定你要印幾個版本,建議談經銷合約時就講清楚。流程見台灣產品進口馬來西亞。
改造清單:從台灣版做出馬來西亞版
- 決定語言版本(進口走英文最省;落地生產必須馬來文)
- 比對品名:FR1985 第八部替多數品類訂有規定標準,名字用錯會連帶要求成分符合
- 加上 CONTAINS BEEF/PORK/LARD 或 CONTAINS ALCOHOL(如適用),放在品名正下方
- 成分表補上油脂來源與添加物功能類別
- 過敏原改成在成分表內宣告
- 日期換成法定寫法,改大寫粗體無襯線 ≥6 point
- 確認是否落在第 18B(2) 條的營養標示強制範圍,並改用每 100 g/100 ml 基準
- 加入馬來西亞進口商名址與原產國,不要用郵政信箱
- 清掉 pure、health、tonic 與療效字樣;有機宣稱要能對到 MS 1529
- 字級複查:一般 ≥10 point、成分/進口商/營養標示 ≥4 point、日期 ≥6 point
- 清真標誌別沿用台灣自家圖樣,先確認發證機構在 JAKIM 名單上
常見退件原因見馬來西亞標籤常見退件,完整必載項目見馬來西亞食品標示規範。
常見問題(FAQ)
Q:可以只在台灣標籤上加貼英文貼紙嗎? 可以。馬來西亞實務普遍接受加貼(overlabel),但貼紙必須牢固附著、不可遮蔽原有法定資訊,更不可竄改或覆蓋日期——第 14(9) 條明文禁止塗改日期標示。做法見標籤語言與加貼規則。
Q:台灣的清真證書在馬來西亞有效嗎? 要看發證機構。JAKIM 依《Trade Descriptions (Certification and Marking of Halal) Order 2011》公布認可的外國清真認證機構名單,台灣目前有 THIDA 與 THCD 兩家在列(2026 年 1 月 30 日生效版)。不在名單上的證書,馬國不承認。
Q:反式脂肪一定要標嗎? 台灣強制,馬來西亞不是。FR1985 第 18B(5) 條只在做脂肪酸相關宣稱時,才要求列出單元、多元、飽和與反式脂肪酸。可自願保留,但不能因此少標馬國強制的四項。
Q:電話號碼要不要留? 台灣強制要留,馬來西亞條文只要求名稱與營業地址,並明文排除郵政信箱與代號地址。保留電話沒問題,但不能拿電話取代地址。
Q:一版標籤能同時符合台灣與馬來西亞嗎? 技術上可做聯集版:語言雙軌、項目取兩邊最嚴。但實務多半不划算——營養標示項目與基準不同、字級規則也不同,版面很快塞不下。多數品牌選擇台灣版與出口版兩套。
上線前自我檢核
- [ ] 語言已改為馬來文或英文,中文僅作附加翻譯
- [ ] 日期採法定四組寫法之一,大寫粗體無襯線 ≥6 point
- [ ] 含牛、豬、豬油或添加酒精者已加聲明,位置在品名正下方
- [ ] 過敏原已於成分表宣告,不只靠醒語
- [ ] 已加馬來西亞進口商名址與原產國,未使用郵政信箱
- [ ] 全版字級符合 10/4/6 point 規則
- [ ] 未使用 pure、health、tonic、療效等受限字樣
小結
差距不在資訊多寡,而在格式與語言的法定寫法。內容你多半已經有了,要做的是翻譯、重排、再補三到四個馬國特有欄位。把改造清單走完一遍,通常一次改版就能定稿。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- Food Regulations 1985(馬來西亞,WTO 通報整合版全文)
-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9條(標示字體規定),全國法規資料庫
-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3條(有效日期標示),全國法規資料庫
-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,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,衛生福利部
- The Recognized Foreign Halal Certification Bodies & Authorities(2026年1月30日生效版),JAKIM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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