輻照食品標示:國際輻照標誌與馬來西亞規定
馬來西亞的輻照食品不歸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的一般標示條文管,而是另有專法:《2011 年食品輻照條例》(Food Irradiation Regulations 2011,P.U.(A) 143/2011),依《1983 年食品法》第 34 條訂定、2011 年 4 月 21 日發布。它管四件事:輻照場所要向衛生部總監註冊、可輻照的食品類別與劑量區間、每批要有輻照證明書(Certificate of Irradiation)、包裝上必須同時出現文字與國際輻照標誌。設施本身的輻射安全則由原子能執照局(AELB)依《1984 年原子能執照法》(Act 304)發照 —— 兩邊都要有。
一、兩個主管機關、兩張證
| 面向 | 主管機關 | 法源 | 產出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食品面(可否輻照、劑量、標示) | 衛生部食安與品質組(FSQD) | 食品法 1983 + 食品輻照條例 2011 | 場所註冊證、輻照證明書 |
| 輻射安全面(鈷源、加速器、人員) | 原子能執照局 AELB | 原子能執照法 1984(Act 304) | 設施與操作執照 |
馬來西亞核能機構(Nuklear Malaysia)的 SINAGAMA 鈷-60 輻照廠就是實例:同時持有衛生部核發的食品輻照場所執照與 AELB 執照。
場所註冊的細節寫得很白:未經註冊不得作食品輻照,違者可處不超過 RM10,000 罰款或 2 年監禁或併罰(第 3 條);註冊證規費 RM100(第 5(2) 條)、有效期不超過 3 年(第 6 條),展延須在到期前至少 30 天提出(第 7(1) 條)。
二、哪些食品可以輻照、輻照多少(第 8 條)
第 8(2) 條:只有第三附表第(1)欄所列的食品類別可接受游離輻射處理,用途須為第(2)欄所列,劑量不得低於第(3)欄、也不得高於第(4)欄。第三附表因此是「食品類別 × 處理目的 × 最低劑量 × 最高劑量」的四欄表,不是一個全面適用的上限 —— 同一類食品用於抑制發芽、殺蟲或降低微生物數,區間各不相同。實際數字請逐項對照現行附表正文,不要沿用舊版或他國數字。
第 8(3) 條是常被忽略的門檻:輻照只能在(a)有技術需求、或(b)食品衛生上有必要時進行,且不得作為良好製造規範(GMP)的替代程序。第 10 條另限定三種輻射源:鈷-60 或銫-137 的伽瑪射線、5 MeV 以下的 X 光機、10 MeV 以下的電子束。
第 14 條原則禁止再輻照,例外三種:水活性不超過 0.85 的食品為控制蟲害再侵染、含輻照成分低於 5% 的食品、分次輻照且總吸收劑量未達目標效果者;第 14(2) 條另要求原料輻照劑量不超過 1 kGy,才可為另一技術目的再輻照。違反可處不超過 RM20,000 罰款或 5 年監禁或併罰。
三、標籤上到底要出現什麼(第 13 條)
這是最常做錯的一節。第 13(1) 條要求,每個供售的輻照食品包裝上都要有兩樣東西:
(a) 一段文字聲明,必須緊鄰品名(proximately close to the name of the food),字級不小於 10 point,且採用下列四種寫法之一:
- "TREATED WITH IONIZING RADIATION"
- "TREATED WITH IRRADIATION"
- "TREATED BY IRRADIATION"
- "IRRADIATED"
(b) 第六附表所定的國際食品輻照標誌,也就是國際通稱的 radura 標誌。
關鍵在於:文字與標誌兩者皆須,不是二選一。只印綠色 radura 圖不寫字、或只寫 IRRADIATED 不放圖,都不合規;自創文案(例如 "cold pasteurized")也不符合條文列舉的四種寫法。
第 13(2) 條處理成分情形:輻照食品被用作另一食品的成分,且占該食品含量超過 5% 時,必須在成分表中以 "IRRADIATED" 聲明;未超過 5% 者條文未強制 —— 這就是很多複合調味料看不到輻照字樣的原因。第 13(3) 條則規定,散裝(非包裝形式)展售的輻照食品,同樣要在展售處呈現第 13(1) 條的資訊。
第 13(4) 條明講,以上之外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第四篇(標示)全數適用 —— 品名、成分表、淨重、日期、進口商與原產國、國文標示一項都不能省,清單見馬來西亞食品標示總覽。另外澄清一個誤解:輻照是處理製程,不是食品添加物,不會出現在准用添加物附表(添加物的聲明方式見食品添加物標示規則)。
四、包裝材料也受管制(第 12 條)
第 12(2) 條: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只能使用第五附表第(1)欄所列者,且劑量不得超過第(2)欄;第 12(3) 條並要求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第六篇(食品包裝)同時適用。
值得追蹤的動態:衛生部在 2025 年 4 月透過 WTO SPS 通報(G/SPS/N/MYS/65)提出修訂第五附表草案,擬增列四種包裝材料及其最高准用劑量,參考美國 21 CFR 179.45。用高阻隔複合膜等非傳統包材做輻照的,務必先確認材料是否已在現行第五附表內。
五、進口輻照食品:證明書是關卡
第 11(1) 條寫得很直接:除非由食品輻照場所核發第四附表格式的輻照證明書,任何人不得進口、製造、廣告販售或販售經游離輻射處理的食品;違者依第 11(2) 條可處不超過 RM10,000 罰款或 2 年監禁或併罰。
第四附表要填的欄位包括:製造商、執行輻照的場所名稱地址與執照/註冊號、食品種類、最低與最高吸收劑量、處理數量、貨批號、輻照日期、處理目的、輻射源、包裝材料種類與證書有效期間;進口案件另加六欄:出口商、進口商、裝運港、進入港、船名、原產國。
實務重點是:證明書要由執行輻照的場所簽發,不是品牌商或貿易商自己填。談 OEM 或簽採購合約時就要列進文件清單,不要等貨到港才發現拿不到,整體流程見馬來西亞食品進口流程。第 9 條另要求場所自行保存每批紀錄共 15 項(日期、食品種類、數量、批號、處理目的、最低與最高吸收劑量、輻射源、包材、所有量測與偏差等),追溯就靠它。
六、最常見的情境:「我不知道我的產品被輻照了」
輻照多半發生在原料端而非成品端,品牌商很容易毫不知情:
- 香辛料、乾燥香草、脫水蔬菜:出口前滅菌,供應商文件常寫 gamma sterilization 或 cold pasteurization
- 乾燥菇類、堅果、豆類:殺蟲與抑制發芽
- 保健原料、膠原蛋白、益生菌載體:降低總生菌數
查核方式很簡單:除了 CoA,直接書面詢問供應商「是否經 ionizing radiation / gamma / e-beam 處理」。有的話就必須取得第四附表證明書,並計算該成分佔成品比例是否超過 5%(第 13(2) 條)。反過來,包裝上標榜「未經輻照」也要留下供應鏈書面聲明 —— 標籤敘述的真實性受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第 18 條規範,講不出根據就是風險。
進口 vs 本地生產
| 本地輻照 | 進口輻照食品 | |
|---|---|---|
| 輻照場所 | 衛生部已註冊場所,且自身持有 AELB 執照 | 境外輻照廠 |
| 證明書 | 該註冊場所核發第四附表證書 | 境外輻照廠核發,另須填出口商、進口商、裝運港、進入港、船名、原產國 |
| 劑量與用途 | 須落在第三附表範圍 | 同左,不能以出口國准用範圍為準 |
| 標籤 | 文字 + 輻照標誌 + 第四篇全部義務 | 完全相同 |
常見問題(FAQ)
Q:只放 radura 標誌、不寫文字可以嗎? 不行。第 13(1) 條把文字聲明(a)與國際輻照標誌(b)並列,兩者都要;文字必須是條文列舉的四種寫法之一、緊鄰品名、不小於 10 point。
Q:輻照香辛料只佔配方 2%,標籤要寫嗎? 第 13(2) 條的門檻是「超過 5%」才必須在成分表以 "IRRADIATED" 聲明,2% 未達門檻。但要分清楚:這是成分被輻照的情形;成品整包再進輻照就回到第 13(1) 條,整個包裝都要有文字與標誌。
Q:文字要用馬來文還是英文? 第 13(1)(a) 條列出的四種寫法是英文原文,而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第 10 條要求必要標示以國文(馬來文)為主、可另附其他語文。實務上會並列條文原文與馬來文;馬來文用語建議先向 FSQD 或報關代理確認,不要自行翻譯就直接開版。
Q:輻照過的食品可以再輻照嗎? 原則禁止(第 14(1) 條),僅三種例外:低水活性(≤0.85 aw)食品為控制蟲害再侵染、含輻照成分低於 5% 的食品、分次輻照且總吸收劑量未達目標效果者。若要為另一技術目的再輻照,原料的輻照劑量必須不超過 1 kGy(第 14(2) 條)。
Q:沒有輻照證明書就進口會怎樣? 第 11(1)、(2) 條屬刑事責任,可處不超過 RM10,000 罰款或 2 年監禁或併罰。實務上更常見的是貨物在通關階段被扣留、要求補件或退運,時間與倉租成本往往比罰款更痛。其他常見退件情形見標籤最常見的退件原因。
出貨前自我檢核
- [ ] 已向乾料、香辛料、萃取物供應商書面確認是否經游離輻射處理
- [ ] 有輻照者已取得第四附表證明書,且由執行輻照的場所簽發
- [ ] 進口案件已填妥出口商、進口商、裝運港、進入港、船名、原產國六欄
- [ ] 標籤同時具備四種法定文字之一(緊鄰品名、≥10 point)與第六附表輻照標誌
- [ ] 輻照成分佔比超過 5% 者,已在成分表以 "IRRADIATED" 標明
- [ ] 直接接觸食品的包材在現行第五附表清單內,且未超過該材料的准用劑量
小結
輻照食品在馬來西亞是「兩張證、兩個標示元素」:場所要在衛生部註冊(設施另需 AELB 執照),每批要有第四附表證明書;標籤上文字與輻照標誌缺一不可,一般標示義務照樣要做。品牌商最實際的動作,是把「是否經輻照」寫進進料規格書,讓它在採購階段就被問出來。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- Food Irradiation Regulations 2011(P.U.(A) 143/2011)全文,含第 8、9、11、12、13、14 條與各附表
- ECOLEX 法規紀錄:Food Irradiation Regulations 2011(依 Food Act 1983 訂定)
- Food Regulations 1985(P.U.(A) 437/85)全文,第四篇標示與第六篇包裝
- 馬來西亞核能機構 Nuklear Malaysia:SINAGAMA 鈷-60 輻照廠
- WTO SPS 通報 G/SPS/N/MYS/65:食品輻照條例第五附表(准用包裝材料)修訂草案,2025 年 4 月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想知道你的產品標籤缺什麼?
免費標籤快查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