罐頭食品標示與瀝乾重:馬來西亞規範
馬來西亞沒有「罐頭食品專法」,罐頭是由《食品法令 1983》(Food Act 1983)與《食品條例 1985》(Food Regulations 1985,P.U.(A) 437/85)一併管轄,主管機關為衛生部食品安全與品質組(FSQ)。相較於一般包裝食品,罐頭多了三件專屬功課:Reg 11(1)(ia) 的最低瀝乾重、各罐頭品項標準(Reg 149、151、161、220、233、234)所規定的最低含量與品名寫法,以及 Reg 27、Reg 35 對容器材質與破損罐的限制。品名、成分、淨重、廠商資訊、日期標示等共通欄位仍照 Reg 11 走,可先看 馬來西亞食品標示總覽。
一、瀝乾重:什麼時候要標、怎麼標
Reg 11(1)(i) 要求標示「最低淨重、容量或個數」。Reg 11(1)(ia)(由 P.U.(A) 162/88 增訂)再加一條:食品若包裝於液體中(food packed in liquid),必須標示該食品的最低瀝乾重(minimum drained weight)。換句話說,鹽水鮪魚、糖水水果、油漬蘑菇、番茄汁蠶豆這類產品,淨重與瀝乾重兩個都要出現在標籤上,不是二選一。
判斷原則很單純:固形物與液體能以一般方式分離,就要標瀝乾重;肉醬、濃湯、果泥、調理醬這類已成一體、無法瀝分的內容物,標淨重即可。介於兩者之間者建議從嚴,兩個都標。
至於怎麼測,條例正文並未規定瀝乾重的分析方法。實務上依 Codex 各罐頭商品標準的原則——靜置後傾倒於規定孔徑的圓篩,瀝出固定時間再秤固形物——並以實測值作為標示依據;確切方法以主管機關採用的檢驗規範為準。三個常見錯誤要避開:
- 把配方投料量當瀝乾重印上去,而不是成品實測值;
- 只標 net weight,忘了 drained weight(罐頭最常見的退件原因之一);
- 糖水濃度、殺菌條件或貯存時間改變使固形物吸水/失水,標示值卻沒重驗。
因為條文寫的是「最低」瀝乾重,設計時要留安全邊際:標示值應是整批都能達到的下限,而非平均值。字級同受 Reg 12(3) 的 10 point 下限與 Reg 13(7) 對比色要求規範,細節見 淨含量與計量標示規則。
二、內容物與湯汁怎麼進品名
Reg 11(1)(a) 要求標示「appropriate designation」(適當名稱),Reg 12(2) 再要求品名的字高、視覺強度與位置必須比標籤上其他文字醒目。罐頭的麻煩在於:多數罐頭品項有各自的標準與最低含量,含量不達標就不能用那個名字。
| 品項 | 條號 | 最低含量 | 品名寫法重點 |
|---|---|---|---|
| 罐頭肉 Canned meat | Reg 149 | 肉 ≥ 90% | 密封容器並經熱處理;可含鹽、飲用水、鹽水 |
| 罐頭肉配其他食物 | Reg 151 | 先命名之該種肉 ≥ 45% | 須標「meat with(其他食物名稱)」或同義文字 |
| 罐頭魚 Canned fish | Reg 161 | 魚 ≥ 55%;sambal tumis ≥ 35% | 後者為 P.U.(A) 169/2019 增訂之例外 |
| 罐頭蔬菜 Canned vegetable | Reg 220 | 蔬菜 ≥ 50% 混其他食物時 | 標「vegetable with X」;兩種以上蔬菜標「mixed vegetable」不小於 10 point,後接各蔬菜名不小於 4 point |
| 罐頭水果/什錦水果 | Reg 233、234 | 單一種類/兩種以上 | 須為同一品種特徵、大小合理均一 |
湯汁本身的定位要抓準:液體是成分,不是主體。鹽水、糖水、油、醬汁都要依 Reg 11(1)(e) 按重量遞減列入成分表,含油則另受 11(1)(f) 規範(須寫明來源動植物名稱),但不能拿來墊高「內容物」的印象。把 400 克總淨重印得很大、瀝乾重 200 克卻縮在角落,即使兩個數字都在,仍可能落入 Reg 18(1)「抵銷或修飾法定標示」的爭議。同屬熱殺菌調理食品但採軟袋包裝者,分類邏輯略有不同,見 調理包與即食餐包。
三、金屬罐:塗層與食品接觸材料
馬來西亞沒有歐盟式的食品接觸材料正面表列。金屬罐主要靠 Reg 27 的通則管:任何包裝、器具、容器不得對內容物釋出有毒、有害或造成異味的物質,亦不得促使食品劣變。其餘相關條文包括 Reg 31(曾用於非食品用途的容器禁用)、Reg 32/33(回收再用限制)、Reg 35(破損容器禁用);而 Reg 27A 的 BPA 禁令只針對嬰兒奶瓶,不及於罐頭內塗層。
真正會咬人的是 Reg 38 的金屬污染物上限(第十四附表)。罐頭最典型的風險金屬是錫,來源正是罐體與內塗層在酸性、高鹽或長期貯存下的溶出。Codex CXS 193-1995 對「罐頭食品(飲料除外)」的錫訂為 250 mg/kg,可作為配方與塗層選型參考;馬來西亞的法定上限以 Reg 38 與第十四附表現行正文為準。實務上請向罐廠索取內塗層規格(環氧酚醛、有機溶膠或 BPA-NI 等)與遷移試驗報告,並針對酸性/高鹽產品自行做加速貯存試驗。相關通則見 食品接觸材料規範。
四、膨罐、凹罐與變形罐怎麼處置
Reg 35(1) 明文:任何人不得進口、製造供售或販售盛裝於破損包裝或容器的食品。Reg 35(2) 把「damaged」定義為:(a) 影響包裝完整性或食品衛生的缺角或變形;(b) 穿孔、腐蝕或洩漏,或上述之組合。
- 膨罐(脹罐):兩端凸起代表罐內產氣,可能來自微生物活動或化學反應。一律不得販售,更不可「壓平再上架」——既沒消除風險,還可能構成 Reg 35 的違規。
- 凹罐:重點不在凹得深不深,而在凹在哪裡。凹到罐邊接縫或二重捲封(seam)就是完整性風險;罐身輕微凹陷但捲封完好,仍應逐案評估並記錄判定依據。
- 鏽罐:表面浮鏽與已穿透的腐蝕須分開判定,後者直接落入 35(2)(b)。
建議把處置流程寫成 SOP:隔離 → 標記批號數量 → 拍照留存 → 通知供應商 → 評估是否回收通報。若已流入市場且涉及微生物風險,另需考量 Reg 39(微生物與其毒素)的責任。
五、進口罐頭與本地製造的差異
同一罐產品,標示義務會因為來源不同而不一樣:
- 語言:Reg 10 規定本地生產、調製或包裝者須用馬來文;進口品可用馬來文或英文,並得再附其他語言翻譯。
- 廠商資訊:Reg 11(1)(j) 要求進口食品標示製造商名址、馬來西亞進口商名址與原產國;Reg 11(4) 明確排除只寫郵政信箱地址,或只印在瓶蓋、封條上的公司名。
- 日期與貯存:Reg 14(9)(b)(c) 禁止進口、製售已過期或以違背標籤所載貯存條件保存的包裝食品,進口商不能以「原廠標的」為由免責。
常見問題(FAQ)
Q:淨重與瀝乾重可以只標一個嗎? 不行。Reg 11(1)(i) 要求最低淨重/容量/個數,Reg 11(1)(ia) 另外要求包裝於液體中的食品標最低瀝乾重,兩者是各自獨立的義務。
Q:醬汁很濃稠、瀝不太出來,算不算 packed in liquid? 關鍵是固形物與液體能否以一般方式分離。若醬體與固形物已融為一體、無法瀝分,標淨重即可;若靜置後仍會分層並可瀝出,建議兩者都標。
Q:罐頭魚的魚含量沒到 55% 怎麼辦? 就不能用 Reg 161 的「canned fish」名稱。sambal tumis 罐頭有 ≥35% 的例外(P.U.(A) 169/2019),其餘情況應改用能如實描述產品的名稱,並確認是否落入其他品項標準。
Q:罐頭一定要標有效期限嗎? Reg 14 的日期標示義務適用於第五附表所列食品,罐頭類產品普遍在列;格式須為 EXPIRY DATE/EXP DATE、USE BY、CONSUME BY 或 BEST BEFORE,並依 Reg 14(8) 用不小於 6 point 的粗體無襯線大寫。個別品項是否在附表內,以現行正文為準。
Q:進口時被抽到膨罐怎麼辦? Reg 35 是「不得進口、製售或販售」的禁止性規定。整批處置(退運、銷毀或分批複驗)由查驗單位現場判定,業者應先自主隔離並保留批號與運輸紀錄。
自我檢核清單
- [ ] 淨重與瀝乾重都在標籤上,且瀝乾重為實測下限值而非投料量
- [ ] 品名符合對應條號(149/151/161/220/233/234)的最低含量與寫法
- [ ] 湯汁、油脂已依 Reg 11(1)(e)(f) 完整列入成分
- [ ] 品名字級與顯著性符合 Reg 12(2)(3)、Reg 13
- [ ] 已取得罐材與內塗層規格、遷移試驗報告,並評估錫溶出風險
- [ ] 有膨罐/凹罐/鏽罐的判定與處置 SOP,含記錄與通報路徑
- [ ] 進口品:語言、進口商名址、原產國與日期格式均已確認
小結
罐頭的合規重點不在多寫幾行字,而在數字要站得住腳:瀝乾重能複測、含量對得上條號、容器經得起貯存試驗與破損判定。做成可查核的文件,遠比事後補標籤便宜。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- Food Regulations 1985 P.U.(A) 437/85 正文(更新至 2014-01-01)
- Food Regulations 1985(FAOLEX 收錄原文)
- Codex CXS 193-1995 General Standard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and Feed
- 馬來西亞衛生部 食品安全與品質組(FSQ)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想知道你的產品標籤缺什麼?
免費標籤快查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