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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溫調理包/料理包輸馬:殺菌、保存期限與標示

食品 · 2026-08-08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常溫調理包/料理包輸馬:殺菌、保存期限與標示
🔀進口 vs 本地:此主題的規定不同 — MeSTI 是《2009 年食品衛生條例》針對馬來西亞境內食品場所的方案,台灣工廠不需要也申請不到;境外廠靠自身 HACCP/ISO 22000 與(含肉品的)DVS 工廠認可,但若在馬國委外分裝,該本地廠必須自行取得場所登記與 MeSTI。

台灣常溫調理包(retort pouch)輸馬,關卡分兩層:衛生部食品安全與品質組(FSQD/BKKM)依《1983 年食品法令》與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(P.U.(A) 437/85)管成分、包裝與標示;含肉產品另外要過獸醫局(DVS)與檢驗檢疫局(MAQIS)那一關。馬國一般食品沒有上市前查驗登記,改採邊境風險分級查驗加上市後稽查——你拿不到核准字號,但標籤或殺菌條件一旦出錯,是在港口被扣。

一、先確認產品在馬國法規上「叫什麼」

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對許多品項訂有規定標準(prescribed standard),品名一旦落進去,成分比例就被綁死:

產品型態 條文 硬性門檻
罐頭肉 canned meat Regulation 149 肉含量不得低於 90%
罐頭肉加其他食材 canned meat with other food Regulation 151 肉名列於品名之首時該種肉不得低於 45%;須標「meat with(其他食材)」或同義文字
罐頭魚 canned fish Regulation 161 魚含量不得低於 55%
湯 soup、湯底 soup stock Regulation 223、224 湯底包裝須標示使用方法

多數台式調理包會被歸入 canned meat with other food。常見翻車點:品名叫「香菇雞肉調理包」、雞肉卻只有兩成又擺在最前面,直接違反 45% 門檻。解法是提高肉量或改品名結構,見馬來西亞食品標示總覽

二、商業殺菌:官方會問到的數字

常溫調理包的本質是低酸性食品的商業殺菌。國際共同語言是 Codex《低酸性與酸化低酸性罐頭食品衛生規範》(CAC/RCP 23-1979):低酸性食品指任一組分 pH 大於 4.6、水活性大於 0.85;商業殺菌指加熱後不含正常儲運下能生長的微生物;條件以排程製程(scheduled process)記錄,同一產品與容器規格對應一組經驗證的溫度時間。

馬國在含肉品上把它寫成明確門檻:獸醫局對輸馬「retort 加工豬肉製品」的輸入要求載明,每件產品須經滅菌處理,滅菌值不低於 Fo 3(最低 121℃、4 分鐘),於氣密容器中達到商業殺菌且常溫貨架穩定。請備妥殺菌釜溫度時間紀錄、Fo 值計算書與封口檢查紀錄。

三、含肉調理包:衛生部之外的兩關

只要配方含畜禽肉(肉塊、肉燥、雞高湯、豬油),就會啟動動物產品輸入管制:

  1. 工廠取得認可:境外加工廠須經 DVS 審查認可,要走清真通路則由 JAKIM 一併審查。
  2. 逐批輸入准證:每批貨由馬國進口商向 MAQIS 申請(依《2011 年檢驗檢疫局法令》Act 728)。
  3. 獸醫衛生證明(VHC):出口國主管機關以英文簽發,載明疫病狀況、屠宰場與加工廠編號、殺菌條件。
  4. 邊境檢驗:豬肉製品即明訂所有到貨批次一律採「Hold-Test-Release」(扣留—檢驗—放行)。

DVS 另要求外包裝以英文標示加工廠名稱與編號、批號與生產日期。這項不在食品條例的標籤清單裡,而在動物產品輸入要求裡,最常被漏。整體通關見馬來西亞食品進口流程

四、標籤:最常被退的六個欄位

Regulation 11 是主清單;進口食品依 Regulation 10 可用馬來文或英文(本地製造限馬來文)。

  • 品名:Regulation 12(2) 要求版面明顯突出,規定標準品項不得亂改名。
  • 成分表:依重量遞減、致敏原須揭露;含油脂必須寫出動植物來源名稱(如 palm oil、lard);添加物用「contains permitted(類別)」。
  • 淨重與瀝乾重:Regulation 11(1)(i) 要求標最低淨重或容量;浸在液體中的食品另須標最低瀝乾重(Regulation 11(1)(ia)),見淨重與瀝乾重規則
  • 日期標示:Regulation 14 只認 EXPIRY DATE/EXP DATE、USE BY、CONSUME BY 與 BEST BEFORE/BEST BEF,須大寫粗體非襯線、不小於 6 point,批號流水碼不算;效期取決於保存方式者須併標保存條件,見日期與批號編碼
  • 營養標示:Regulation 18B 明列強制品項,罐頭肉(149)、罐頭肉加其他食材(151)、罐頭魚(161)、罐頭蔬菜(220)、罐頭水果(233–242)都在內,須標能量、蛋白質、可利用碳水與脂肪。
  • 業者資訊:製造商名稱地址、馬國進口商名稱地址與原產國;郵政信箱不算。

字級:必要標示 ≥10 point,成分表、業者資訊與營養標示可放寬到 4 point。

五、保存期限與鋁箔袋

馬國未規定統一的保存期限測試協議,但 Regulation 14(9) 禁止販售過期品,Regulation 18(6)(c) 禁止無法佐證的宣稱——「零防腐劑可放兩年」得有數據撐著。備妥 Fo 值與熱穿透驗證、常溫儲存實測數據與長期儲存後的密封測試。

鋁箔積層袋沒有材質登錄制度,但 Regulation 27 禁止使用會釋出有毒或造成異味的容器。請備薄膜供應商的食品接觸符合性聲明與遷移測試,含鋁層者標明「請勿微波」;情境擺盤照依 Regulation 18(5) 須加註「SERVING SUGGESTION」。

六、進口 vs 本地生產:MeSTI 的差別

《2009 年食品衛生條例》Regulation 3 要求馬國境內食品場所登記、Regulation 9 要求製造場所建立食品安全保證計畫,MeSTI 即對應方案——它管的是馬國境內的廠與倉,台灣工廠不需要也申請不到。 境外工廠靠自身 HACCP/ISO 22000 與買方稽核背書,含肉品走 DVS 認可。若委由馬國代工廠分裝,該廠須自備場所登記與 MeSTI 認證

七、常見卡關

  • 品名把肉放最前面卻沒達 45%,整批重印。
  • 只標淨重漏標瀝乾重;日期印在批號旁被判定為代碼。
  • 只寫台灣廠地址;含雞或牛肉但工廠未過 DVS 認可,整批退運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常溫調理包在馬來西亞需要事先申請產品登記嗎? 不需要。馬國採邊境風險分級查驗與上市後稽查,由 FoSIM 依風險決定該批自動放行、查文件、抽驗或扣留;含動物成分者另需 MAQIS 逐批輸入准證。

Q:調理包只有醬汁沒有固形物,還要標瀝乾重嗎? Regulation 11(1)(ia) 針對「浸在液體中的食品」。整包皆為可食醬體(咖哩醬、麻辣醬)一般不適用;固形物與湯汁可分離者(滷味、筍干)通常會被要求標。灰色地帶請透過進口商向檢驗端確認。

Q:標成「EXP 2027/03」可以嗎? 建議寫成「EXPIRY DATE: 03/2027」或「EXP DATE 03 2027」。Regulation 14 僅認可上述用語,日期須清楚可辨、非代碼;只寫到月份時視為該月月底。

Q:同一款調理包想同時進清真通路,要注意什麼? 限制在原料與產線:含酒、含豬源成分、與非清真產品共線都會卡住;含肉者還需 DVS 與 JAKIM 一併認可屠宰與加工端,請在配方階段就決定。

出貨前自我檢核

  • [ ] 品名與規定標準(149/151/161)比對過,肉含量達標
  • [ ] 成分依重量遞減、致敏原揭露、油脂註明來源
  • [ ] 淨重已標,需要瀝乾重的品項已標
  • [ ] 日期用法定字樣、非代碼、≥6 point
  • [ ] 營養標示四項齊全,進口商資訊與原產國已標
  • [ ] 含肉:DVS 認可、MAQIS 准證、VHC 齊備,外包裝英文標工廠編號
  • [ ] 殺菌紀錄與保存期限佐證可即時提供

小結

常溫調理包輸馬不難,難在同時踩三套規則:食品條例的標示與規定標準、Codex 式的商業殺菌驗證、動物產品輸入管制。品名定對、瀝乾重與日期做對、Fo 值與工廠認可備齊,九成退件不會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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