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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工 vs 自有品牌:馬來西亞合規責任誰扛

實務指南 · 2026-08-08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代工 vs 自有品牌:馬來西亞合規責任誰扛
🔀進口 vs 本地:此主題的規定不同 — 純進口時法律責任的重心在標籤上的「馬來西亞進口商」;改為在地代工後,製造與分裝行為發生在馬來西亞,場所須符合 Food Hygiene Regulations 2009(MeSTI 等),標籤上的責任人也從進口商變成本地製造商或製造權利人,清真與 NPRA 註冊的申請主體、稽查對象都跟著換,連 Food Act 1983 第 31 條書面保證抗辯的舉證難度也不同(境外保證另受第 31(2) 條限制)。

代工合作最常見的誤解,是以為責任由合約決定。在馬來西亞不是——判斷「出事誰扛」只看包裝上印了誰的名字。Food Act 1983 第 28 條寫得很直白:未開封包裝的食品有違規時,任何從包裝記載看起來是進口商、製造商、分裝者、製造或包裝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的,除非提出反證,一律推定就是他做的,並負與親自販售相同的罰責;第 24(3) 條更讓上述各人各自負同等責任,除非能證明自己不可能對該違規負責。所以代工案的第一個問題不是「誰做」,而是標籤上要出現誰、註冊與認證掛在誰名下

一、法律怎麼認定責任人

條文 內容 對代工案的意義
Food Act 1983 第 28 條 包裝上顯示為進口商/製造商/分裝者/製造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者,推定為行為人 名字上標籤 = 責任上身,合約無法對抗
第 24(3) 條 零售端違規時,上述各人負同等責任,除非證明自己不可能負責 責任推不給通路
第 23 條 「非故意」不構成抗辯,除非另證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 「我只是貼牌」不能免責
第 31 條 依賴書面保證(written warranty)可作為良好抗辯 代工關係中唯一的制度化保護傘

第 31 條最實用也最常被漏掉。要件有三:依賴供應方簽署的書面保證購入、沒有理由相信不符、且若確實符合就不構成該罪名。另有兩個嚴格附帶條件:境外出具的保證(第 31(2) 條)除非能證明已採取合理步驟查證且相信為真,否則不能作為抗辯——台灣工廠的保證函不會自動生效;時限(第 31(3) 條)是收到保證後 14 天內送副本給主管機關、收到傳票後 7 天內送檢方並掛號通知出具人。反面是第 32 條:出具不實保證者自己構成犯罪。

二、四種模式,責任落點不同

模式 標籤上出現誰 主要責任人 你的風險
台廠自有品牌 + 馬國進口商 台廠 + 馬國進口商 + 原產國 兩者 進口商換人 = 標籤重印,資料在對方手上
台廠替馬國品牌代工 馬國品牌為製造權利人 馬國品牌方 配方或製程被要求改動時仍可能被追溯
馬國工廠替台灣品牌代工(含 ODM) 馬國工廠 + 你(製造權利人) 兩者 場所合規歸工廠,品牌方仍在推定範圍;ODM 另有配方與標示責任分離的爭議

後兩種最容易出事,因為雙方都以為「不是我做的」——只要名字在包裝上就先被推定。

三、標籤就是責任契約

Food Regulations 1985 第 11(1)(j) 條把責任人寫死在標籤上:在馬國製造或包裝者須標製造商、分裝者或製造/包裝權利人(或其代理人)的名稱與營業地址;進口食品須標製造商 + 馬來西亞進口商名稱與營業地址 + 原產國。第 11(4) 條另明定郵政信箱、代號地址與只印在瓶蓋封口上的公司名稱都不算數

這帶出最常見的僵局:雙方都不想露名字,但只要產品在馬來西亞製造,標籤上一定要有一個馬來西亞的名字。常見做法是由品牌方以「製造權利人」身分具名(寫成「Manufactured by A for B」),但具名那一方就進入第 28 條的推定範圍。

四、註冊與認證的「持有人」是誰

品類 制度 持有人須是誰 換手時
一般食品 無上市前註冊 不適用,責任在標籤上的人 改標籤 + 重跑通路文件
保健食品/傳統藥 NPRA 產品註冊(MAL 號) 馬來西亞註冊公司 屬註冊資料變更
化妝品 NPRA 通報(CNH 持有) 向 SSM/ROB 註冊之在馬公司 CNH 負責 PIF、回收與不良反應通報
清真 JAKIM 認證(含 OEM 方案) 依方案而定 OEM 證書發給代工廠

清真最容易誤會:JAKIM 的 OEM 方案認證的是代工廠的代工服務,最終產品要打 Halal Malaysia 標誌仍須另行申請,細節見清真代工的合規重點。跨品類的共同教訓只有一句:持有人不是你,你就沒有產品——字號掛在代理商或代工廠名下,換手時你拿不走,這也是要不要自己設公司的關鍵考量,見找總代理還是自己設公司獨家代理的實務安排

進口 vs 在地代工:責任分工怎麼變

面向 純進口(台灣製造) 在地代工(馬來西亞製造)
標籤語言 馬來文或英文皆可 必須馬來文
標籤責任人 製造商 + 馬國進口商 + 原產國 製造商/分裝者/製造權利人或其代理人
場所合規 台灣工廠自負(HACCP/GMP) 落入 Food Hygiene Regulations 2009,須有食品安全保證計畫(MeSTI 等)
清真申請 JAKIM 認可之境外機構(FHCB) 直接向 JAKIM 申請,含場所稽核
書面保證 境外出具,受第 31(2) 條門檻 本地出具,舉證相對容易

轉成在地代工不只是換產地——標籤責任人、稽查對象與清真申請主體全部換人,連第 31 條抗辯的舉證難度都會改變。進場順序見馬來西亞市場進入路線圖

五、常見卡關

  • 以為代工廠的清真證書可以直接用——OEM 方案認證的是代工服務,成品仍須另行申請。
  • 換代工廠只換工廠、沒改註冊——NPRA 註冊與通報都屬資料變更。
  • 書面保證只放抽屜——沒依 14 天/7 天時限送件,保證等於不存在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合約寫「合規責任由代工廠承擔」,有效嗎? 在民事上約束雙方,但不能對抗第 28 條的推定。只要你的名字在包裝上,仍會被推定為行為人,得自己舉證脫身。合約的作用是事後追償,不是事前免責。

Q:代工廠已有清真認證,我的產品可以打 Halal 標誌嗎? 不行。JAKIM 的 OEM 方案認證的是代工廠的代工服務,最終產品仍須依所屬方案另行申請。沒有產品層級證書就標示 halal,會落入 2011 年商品說明相關命令的刑責範圍。

Q:換代工廠要重跑什麼? 一般食品要改標籤上的製造商/分裝者資訊並重跑通路文件;保健食品或化妝品要辦 NPRA 註冊或通報的資料變更;清真要依新場所重新申請。舊包材與已印標籤的處理也要事先約定。

Q:我是台灣代工廠替馬國品牌生產,還有責任嗎? 標籤上若未出現你的名稱,第 28 條的推定不會直接指向你,但你出具的書面保證仍受第 32 條拘束——保證不實者自己構成犯罪,且品牌方向你追償的依據就是這張紙。

簽約前自我檢核

  • [ ] 已確認產品是「進口」還是「本地製造」,以及對應的標籤責任人欄位
  • [ ] 標籤上具名的一方已知悉自己落入第 28 條的推定範圍
  • [ ] 註冊/通報/清真證書的持有人已明確,合約載明終止時的移轉義務與時程
  • [ ] 每批出貨都有書面保證,雙方知道 14 天/7 天送件時限;境外保證另備查證紀錄
  • [ ] 配方或原料變更須事前書面通知並重新確認標示
  • [ ] 標籤稿有版號與核准紀錄;回收分工、罰款歸屬與產品責任險已入約
  • [ ] 終止後的模具、配方、包材與剩餘庫存歸屬已約定

小結

在馬來西亞,合規責任跟著名字走,不跟著合約走。代工案要做的不是把責任推給對方,而是把三件事釘死:標籤上出現誰、註冊與認證掛誰名下、書面保證怎麼開與怎麼送。這三件事沒定,出事時你還是那個要自己舉證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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