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展馬來西亞(MIHAS、Food & Hotel)的合規準備
參展馬來西亞真正會出事的地方不在攤位設計,而在三件事:樣品怎麼合法進來、展場能講什麼、成交後怎麼從樣品銜接到正式進口。三件都有硬性期限,也都不是主辦會替你處理的。MIHAS(馬來西亞國際清真展)由 MATRADE 主辦,2026 年第 22 屆於 9 月 23–26 日在吉隆坡 MITEC 舉行;Food & Hotel Malaysia(FHM)由 Informa Markets Malaysia 主辦、在 KLCC 舉行、非每年一屆(檔期以主辦公告為準)。兩者性質不同:MIHAS 是清真主題展,清真宣稱有法定紅線;FHM 是綜合貿易展,重點在通路洽談。
展前倒數:哪件事卡哪個時間點
| 時間點 | 要完成的事 | 卡住的後果 |
|---|---|---|
| T-90 | 決定展品清單與通關路徑;確認有無需輸入查驗的高風險品項 | 貨趕不上佈展 |
| T-60 | 取得並讀完主辦展商手冊(展品限制、試吃與販售規定多在此時發布);向貨運承攬商確認收件截止日 | 展品被拒收或無法試吃 |
| T-45 | 文宣、包裝、簡報完成合規審查(清真、疾病、保健功效宣稱) | 現場被要求撤下文宣 |
| T-30 | 備妥通關文件(發票、裝箱單、成分表、認證影本),辦理暫准通關證或擔保 | 貨到港卻放不出來 |
| T-14 | 展品出貨;確認展後去向由誰負責、單據誰收 | 展後被追稅或擔保被扣 |
| 展期 | 收單、記錄買主資訊、確認每一件展品的最終流向 | 留樣未申報 |
| 展後 | 核銷通關證、辦理復運出口或補稅;訂單轉入正式進口 | 擔保金遭求償 |
距離展期已不到 60 天的話,順序要換:先鎖定通關路徑與貨運截止日(這條有硬期限、無法補救),再處理文宣宣稱,攤位設計放最後。清真認證通常來不及在展前取得,就先不宣稱。
樣品怎麼進:三條路,選錯就卡在機場
| 路徑 | 適用情境 | 關鍵限制 |
|---|---|---|
| ATA 暫准通關證 | 展覽品、專業器材、商業樣品,展後原貨復運出口 | 台灣境內唯一發(保)證機構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(TAITRA);馬來西亞是與我國簽有暫准通關證協定的國家之一,馬國境內由 MICCI 簽發。通關證多為一年效期,但貨品停留期間另有限制,且必須原貨復運出口 |
| 一般報關 + 暫時進口擔保 | 展品數量或價值較大、不適用通關證者 | 依《1967 年關稅法令》第 97 條,向關稅署(RMCD)提供其接受的擔保(銀行保證、匯票、保證書)後暫免課稅,復運出口後解除;擔保退還設有申請期限,逾期不受理 |
| 隨身樣品 | 少量、無商業價值、非供銷售 | 海關對此有免稅處理實務,但須向現場關員說明用途;食品不因是樣品就脫離《1983 年食品法令》的管轄 |
三條路有同一個地雷:食品、化妝品與保健食品即使以樣品名義入境,仍可能被要求走輸入查驗。衛生部以食品安全資訊系統(FoSIM)對輸入食品做風險分級,高風險品項會被置於較高層級並執行「扣留、檢驗、放行」,時間不受你控制;含肉品、乳品、蛋品者另涉檢疫機關,前置期更長。一般樣品規定見馬來西亞樣品與個人物品進口規定。
清真展的三條紅線
紅線一:沒有認證,就不能出現 halal 字樣或標誌。 依《2011 年商品說明(清真認證及標示)令》,馬國境內僅 JAKIM 與各州伊斯蘭宗教理事會(MAIN)可核發清真認證;進口產品若要使用清真描述,須由 JAKIM 認可的國外認證機構認證,並標示該機構的清真標誌。違反《2011 年商品說明法》屬刑事責任,而展場正是主管機關會巡查的場合。
紅線二:未認證仍可參展,但視覺與話術要清乾淨。 背板、DM、名片、簡報、影片字幕,甚至業務口頭說「我們是清真的」都算宣稱。可以講的是製程事實(如「本廠無豬源原料」),不能講結論(「本產品為清真」)。申請條件與時程見馬來西亞清真認證申請指南。
紅線三:含酒精、豬源、未經認可屠宰肉品的展品與試吃安排,一律事前書面確認。 清真展對這類展品通常有額外限制,交叉污染動線也會被檢視。以展商手冊為準,不要靠業務口頭說可以。
能不能現場販售
以暫准通關證或暫時進口擔保進來的展品,法律性質是「暫時入境、原貨復運出口」。一旦在展場售出就是改變用途,必須向關稅署申報、補繳關稅與銷售服務稅,並改以正常進口程序處理;通關證貨品未依規定復運出口,擔保會被求償。
補稅還只解決一半:上架販售的商品另須符合馬來西亞標籤規定(必標項目、馬來文)與清真標示規定,展品若只有中文或英文包裝,現場零售在法規上站不住。實務上三種做法:只接單不交貨、訂單走正式進口出貨(最安全,也是多數 B2B 展的常態);另備少量已完稅、標籤合規的零售庫存,事前與主辦及報關行確認;或只做試吃不販售,依主辦規範辦理。
文宣的宣稱紅線
展場的印刷品與簡報,在法規上是「廣告」,不是內部資料。
- 疾病宣稱:《1985 年食品條例》第 18 條禁止食品標籤與廣告出現預防、減輕、治療或治癒疾病的宣稱,「降血壓」「排毒」「控制血糖」在 DM 上一樣不能寫。
- 醫療與保健宣稱:受《1956 年藥品(廣告及銷售)法令》管制,須事先取得藥品廣告管制委員會核准;該法對「廣告」的定義涵蓋通知、傳單、標籤、包裝與口頭宣布,展場文宣與簡報不在例外之列。
- 清真宣稱:見上一節。
一個屬於實務慣例、但很有用的做法:把展場所有印刷品當成標籤審過一次。台灣現成 DM 直接翻譯是最常見的地雷。
展後銜接:別讓熱度死在報關
- 展品去向只有三種:復運出口、補稅內銷、依規定銷毀;三者都要留單據,並在通關證或擔保期限內完成核銷。
- 留樣也要申報:留給買主的樣品同樣屬於「未復運出口」。
- 從樣品到正式訂單,至少要處理指定馬國進口商、輸入食品申報、標籤改版與清真認證時程。順序見馬來西亞市場進入路線圖,通關實務見馬來西亞進口通關流程。
進口展商 vs 本地展商
本地展商的展品本來就在境內完稅流通,現場販售只需顧好零售端的標示與清真規定。海外展商則是每一件展品都構成一次進口行為:要選通關路徑、指定馬國收貨人(通常是報關行或主辦指定的貨運承攬商)、展後要核銷。這是境外品牌參展時程與成本被低估最嚴重的一段。
常見問題(FAQ)
Q:台灣核發的 ATA 暫准通關證,馬來西亞認嗎? 認。依財政部關務署公布的名單,馬來西亞是與我國簽有暫准通關證協定的國家之一;我國唯一的發(保)證機構是外貿協會(TAITRA),馬國境內由 MICCI 簽發。適用商業樣品、專業器材與展覽品,但原貨必須在期限內復運出口。
Q:只帶幾包試吃品,需要辦這麼多手續嗎? 海關對「無商業價值、非供銷售」的樣品有免稅處理實務,但仍須向現場關員說明用途。數量一多或含肉品、乳品等高風險品項就不要賭——食品不因是樣品而脫離食品法令管轄。
Q:沒有清真認證可以參加 MIHAS 嗎? 可以以參展商身分洽談合作,但攤位、文宣與口頭說明一律不得出現清真字樣或標誌;要使用清真描述,進口品須經 JAKIM 認可的國外機構認證並標示該機構標誌。
Q:可以在展場直接賣嗎? 以暫時進口方式進來的展品原則上不行:售出即改變用途,須補稅並改走正常進口程序,零售商品另須符合標籤與清真標示規定。務必事前與主辦及報關行確認。
Q:展場的 DM、背板、簡報也算廣告嗎? 算。藥品廣告法規對「廣告」的定義涵蓋傳單、標籤、包裝與口頭宣布;食品條例對疾病宣稱的禁止也及於廣告。
自我檢核清單
- [ ] 已決定展品通關路徑,並向貨運承攬商確認收件截止日
- [ ] 高風險食品品項已確認是否需輸入查驗與所需文件
- [ ] 攤位視覺、DM、名片、簡報已完成清真宣稱檢查
- [ ] 文宣無疾病預防/治療宣稱;保健功效宣稱已確認是否需事前核准
- [ ] 已取得並讀完主辦展商手冊;試吃與販售安排已書面確認
- [ ] 展後展品去向已規劃,核銷單據負責人已指定
- [ ] 已備妥成交後的進口商指定與標籤改版時程
小結
參展的合規工作有一半發生在貨還沒出港之前。把通關路徑、宣稱紅線、展後核銷三件事鎖死,攤位再簡單也不會出事;反過來,攤位再漂亮,展品被扣在機場就是零。展品若要留在馬國轉為正式銷售,標籤是第一個要改的東西。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-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
- 中華民國財政部
- MICCI
- 馬來西亞關稅署(RMCD)
- KPDN
- Food Regulations 1985(P.U.(A) 437/85)全文,第 18 條禁止疾病宣稱
- 馬來西亞衛生部藥劑服務組
- MATRADE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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