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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來西亞含咖啡因飲料標示指南:上限、聲明與「能量飲料」禁字

食品 · 2026-07-12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馬來西亞含咖啡因飲料標示指南:上限、聲明與「能量飲料」禁字
🔀進口 vs 本地:此主題的規定不同 — 進口的「Energy Drink / Sport Drink」原標示不能直接上架,須改列調味飲料並重貼標;咖啡因上限與含咖啡因聲明對進口與本地一體適用。

馬來西亞的含咖啡因飲料由衛生部(MOH)食品安全與品質組(FSQD)依《食品法令1983》(Food Act 1983)與《1985年食品條例》(Food Regulations 1985)管轄。最關鍵的一點是:大馬法規裡沒有「能量飲料(Energy Drink)」或「運動飲料(Sport Drink)」這個法定食品類別。這類產品實務上落在條例第354條「調味飲料(flavoured drink)」項下,因此不得在標籤上自稱能量飲料或運動飲料;而且咖啡因只能以「含咖啡因植物萃取」作為准用調味物質添加,並受上限管制,一旦含有咖啡因就必須在標籤上聲明。

誰在管、屬於哪一類

咖啡、茶等本身含咖啡因的飲品有各自的規定標準;而以糖漿、香料調製、另外添加咖啡因的飲料,則歸入第354條調味飲料。換句話說,你想做的「提神飲料」在法規眼中就是一瓶加了咖啡因植物萃取的調味飲料,必須同時滿足調味飲料的成分上限與第360條的標示要求。

咖啡因上限一覽

下表整理《1985年食品條例》對常見含咖啡因品項的數值規定:

品項 咖啡因規定 條文
調味飲料(flavoured drink) 含咖啡因植物萃取不超過 200 mg/公升 Reg 354(3)
調味糖漿 / 濃縮飲料(cordial) 含咖啡因植物萃取不超過 1,000 mg/公斤 Reg 354
即溶咖啡 / 可溶咖啡 無水咖啡因不少於 2.25% Reg 267
即溶茶 / 可溶茶 咖啡因不少於 4% 茶類標準
低咖啡因咖啡(decaf) 無水咖啡因不超過 3 g/公斤 Reg 267A

重點提醒:調味飲料的咖啡因來源必須是「植物萃取」(如瓜拿納、茶、咖啡萃取)這類准用香料物質,而非任意添加游離合成咖啡因;200 mg/公升是硬上限,配方設計務必留安全邊際。

標籤上一定要做的事

  • 聲明含咖啡因:第360(5)條規定,凡添加咖啡因的調味糖漿或調味飲料,標籤上必須載明該飲料「含有咖啡因」的聲明。
  • 不得使用禁字:不得標示為「Energy Drink」「Sport Drink」「能量飲料」「運動飲料」,也不得用圖案暗示含果汁或含某種植物(第360(4)條)。
  • 字級:調味飲料等品名須以不小於 10 point 的統一字體標示。
  • 一般必標項目:品名、成分表(依重量遞減)、淨含量(公制)、製造商/進口商名稱地址、原產國、有效日期,以及若含指定過敏原或添加物須依規標示。詳見〈馬來西亞食品標示總覽指南〉與〈食品添加物標示〉。

進口 vs 本地的差異

本地製造與進口飲料適用同一套上限與聲明義務,但進口端有一個常見痛點:許多海外品牌原包裝上大大印著「Energy Drink」,這在馬來西亞不能直接上架。進口商必須把產品重新歸類為調味飲料、以加貼標(overlabel)方式蓋掉禁用名稱並補上含咖啡因聲明與本地必標資訊,否則邊境查驗或市場稽查時會被要求下架。若原配方咖啡因濃度超過 200 mg/公升,則根本不符大馬標準,無法合法販售。

常見錯誤

  • 直接沿用外國「Energy Drink」名稱與版面就上架。
  • 添加游離合成咖啡因,而非以准用植物萃取為來源。
  • 咖啡因濃度超過 200 mg/公升仍當調味飲料賣。
  • 有加咖啡因卻漏了含咖啡因聲明。
  • 用圖案暗示含果汁或提神功效,踩到誤導宣稱紅線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馬來西亞可以把飲料標成「能量飲料」嗎? 不行。條例沒有能量飲料這個類別,這類產品須列為調味飲料,且不得標示為 Energy Drink 或 Sport Drink。

Q:調味飲料的咖啡因上限是多少? 以含咖啡因植物萃取計,不得超過 200 mg/公升;調味糖漿或濃縮飲料則不超過 1,000 mg/公斤。

Q:標籤一定要寫「含咖啡因」嗎? 是。第360(5)條規定,凡添加咖啡因的調味糖漿或調味飲料,標籤須載明含咖啡因的聲明。

Q:咖啡因可以用合成的嗎? 條例是把「含咖啡因植物萃取」列為准用調味物質;配方應以植物萃取為來源,並確認符合上限,不宜任意添加游離合成咖啡因。

Q:進口能量飲料要怎麼處理標示? 須改列調味飲料、以加貼標蓋掉禁用名稱,補上含咖啡因聲明與本地必標資訊,並確認咖啡因濃度不超過上限。

自我檢核清單

  • [ ] 產品已歸類為調味飲料,未使用「能量飲料 / 運動飲料」字樣
  • [ ] 咖啡因來源為准用植物萃取,濃度 ≤ 200 mg/公升
  • [ ] 標籤載明「含咖啡因」聲明
  • [ ] 品名字級 ≥ 10 point,無誤導果汁 / 植物的圖案
  • [ ] 一般必標項目(品名、成分、淨含量、進口商、原產國、日期)齊全

小結

在馬來西亞賣含咖啡因飲料,先放下「能量飲料」的行銷慣性:法規只認調味飲料,咖啡因來自植物萃取且不超過 200 mg/公升,並必須聲明含咖啡因。把分類、上限、聲明三件事做對,才能順利過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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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
  1. Food Regulations 1985(WTO 官方英文版,Reg 354、360)
  2. Food Regulations 1985(FAOLEX)
  3. DPO International:大馬運動飲料 / 能量飲料法規問答
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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