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來文標籤翻譯 10 個常見錯誤(附正確寫法)
把中文標籤丟進翻譯軟體、產出一版馬來文就送印,是台灣品牌輸馬最常見的成本黑洞。標示語言義務寫在《1985 年食品法規》(Food Regulations 1985)第 10 條:在馬來西亞製造、調製或包裝的食品,必標事項須用馬來文;進口食品可用馬來文或英文,兩者都可再加註其他語言。也就是說,進口商不見得非翻馬來文不可——但只要你決定翻,或通路要求你翻,譯錯的欄位一樣是違規,而且是「字面上」的違規:法規對某些欄位指定了固定寫法,不是意思到了就好。
以下 10 個錯誤是機器翻譯與非食品背景譯者最常踩的坑,每一項都標明它是法定用語還是實務慣例。
先分清楚:哪些欄位被法規寫死了
第 11(1)(c)、(d)、(g) 條的聲明句型與第 14 條的日期字樣,法規直接指定了「形式」(in the form),用字、位置、字級都被寫死;其餘欄位只要不違反第 18 條與第 18A 條,寫法相對自由。錯誤最集中的,正是被寫死的那幾個。
錯誤 1:把 Best before 直譯成「Terbaik sebelum」
第 14 條把日期分成期限日(expiry date)與最短保存期(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),且只能用指定字樣:法規英文本列出 EXPIRY DATE / EXP DATE、USE BY、CONSUME BY(期限日)與 BEST BEFORE / BEST BEF(最短保存期);對應的馬來文法定用語即 TARIKH LUPUT、GUNA SEBELUM 與 BAIK SEBELUM,確切字樣以現行馬來文正文為準。
機翻常把 Best before 譯成 "Terbaik sebelum"、Expiry 譯成 "Tarikh tamat tempoh",都不是法規字樣。第 14(8) 條另規定日期須全大寫、粗體、非襯線且不小於 6 點;第 14(3) 條規定批號式代碼不構成日期標示。
✅ BAIK SEBELUM: 01/12/2026 或 TARIKH LUPUT: 01 DIS 2026(依產品性質擇一)。
錯誤 2:成分表排序與內容出錯
法規正文以 ramuan 指成分,市面上 BAHAN-BAHAN 也常見。真正會出事的是內容:第 11(1)(e) 條要求成分依重量由多到少排列;第 11(3) 條要求成分或添加物若來自動物,須標出該動物的俗名(除非從名稱本身即可推知)。機翻常把配方表上的「其他」「適量」原樣譯出——這在標籤上等於沒有申報。
✅ RAMUAN: Tepung gandum, gula, minyak sawit, telur, garam, serbuk penaik.
錯誤 3:淨重寫成「Jumlah berat」
第 11(1)(i) 條要求標示最低淨重、淨容量或計數;第 11(1)(ia) 條規定浸在液體中的食品要另標瀝乾重。馬來文慣用 BERAT BERSIH(淨重)、ISI PADU BERSIH(淨容量);機翻常產出 "Berat net",或更糟的 "Jumlah berat"(總重、含包材,意思正好相反)。
這個欄位不只受衛生部管:預包裝計量同時受 KPDN(國內貿易及生活成本部)依《1972 年度量衡法令》管轄,是獨立的另一條稽查線。瀝乾重的馬來文慣用寫法請與當地顧問確認當期用語。
錯誤 4:CONTAINS 聲明譯錯或放錯位置
第 11(1)(c) 條規定含牛肉、豬肉、其衍生物或豬油者,須以 "CONTAINS(註明品項)" 的形式聲明;第 11(1)(d) 條規定含添加酒精者標 "CONTAINS ALCOHOL",須全大寫粗體非襯線、不小於 6 點。第 11(2) 條規定這兩項必須緊接在品名正下方。
馬來文對應為 MENGANDUNGI。常見錯誤:pork 譯成 "babi"(豬)而非 "daging babi"(豬肉);lard 譯成 "minyak babi" 而非 "lemak babi";或字都對卻被排到背標角落——位置錯依第 9(c) 條一樣構成違規。
錯誤 5:過敏原用「可能含有」帶過
第 11(1)(ea) 條要求已知致敏成分必須申報,第 11(5) 條列出五類:含麩質穀類(小麥、黑麥、大麥、燕麥)、堅果與堅果製品(含花生與大豆)、魚與魚製品、乳與乳製品(含乳糖)、蛋與蛋製品。
「可能含有微量⋯」是自願性的交叉污染預防聲明,屬實務慣例而非法定申報,不能拿來取代配方中真的存在的過敏原。翻譯上也要小心:馬來文 kacang 泛指豆類與堅果,花生應寫 kacang tanah、大豆寫 soya,只寫 kacang 等於沒說清楚。
錯誤 6:添加物只寫商品名或 E 編號
第 11(1)(g) 條指定的形式是 "contains permitted(添加物類別)"——重點在 permitted(獲准的) 這個字與功能類別。馬來文即 mengandungi(類別)yang dibenarkan,類別如 pewarna(色素)、pengawet(防腐劑)、perisa(香料)、antioksidan(抗氧化劑)、penstabil(安定劑)、pengemulsi(乳化劑)。機翻最常漏掉 "yang dibenarkan",或把香料廠給的商品名、E 編號直接搬上標籤。
錯誤 7:油脂只寫「植物油」
第 11(1)(f) 條要求含食用油或食用脂肪時,須連同來源動物或植物的俗名一起標示。因此只寫 "minyak sayuran"(植物油)不符合要求,要具體到 minyak sawit(棕櫚油)、minyak kelapa(椰子油)、minyak bunga matahari(葵花油)。這條在馬來西亞特別敏感,因為它同時牽動清真與素食的判讀。
錯誤 8:把印尼文標籤直接沿用
同屬馬來語系,標籤用語差異卻很大:印尼常見的 Komposisi、Kedaluwarsa、Diproduksi oleh,在馬來西亞應為 Ramuan、Tarikh Luput、Dikilangkan oleh。同時銷兩國就要做兩版標籤,不要共用一份翻譯檔。
錯誤 9:進口商與製造商欄位混用
第 11(1)(j) 條對進口食品的要求是:製造商名稱與營業地址、馬來西亞進口商的名稱與營業地址,以及原產國名稱。第 11(4) 條明講郵政信箱、電報或代碼地址、只印在瓶蓋或封條上的公司名,都不算數。機翻常把 "Distributed by" 當成進口商——Diedarkan oleh(經銷) 與 Diimport oleh(進口) 是不同角色,稽查時會與進口報單對照。
錯誤 10:自行加上清真字樣或圖示
在標籤上使用 halal 字樣或清真標誌,必須先取得 JAKIM 或州宗教局的認證,未經認證自行標示屬嚴重違規。實務上常見把「素食」譯成 halal、或把「不含豬肉」當成清真背書——No pork no lard 不等於清真,兩者的判定基礎完全不同。設計端也要留意:新月、清真寺、阿拉伯書法風格的裝飾圖樣,即使沒寫 halal 字樣,仍可能被認定為誤導性暗示。
進口 vs 本地製造:語言義務不一樣
| 情境 | 法定語言 | 實務建議 |
|---|---|---|
| 在馬來西亞製造/調製/包裝 | 必須馬來文(第 10(a) 條) | 可另加英文或中文翻譯 |
| 台灣製造、整批進口 | 馬來文或英文皆可(第 10(b) 條) | 賣場與電商常另外要求馬來文,屬通路要求非法定義務 |
| 台灣製造、在馬來西亞分裝 | 視為本地包裝,回到馬來文義務 | 標籤核准與錯誤責任要在合約寫清楚 |
純英文標籤合法,但不一定賣得動;要不要翻是通路決策,一旦翻了就必須翻對。
送翻譯前先備齊這些
- 完整配方表(含添加物功能類別與來源動植物,不只商品名)
- 過敏原清單,對照第 11(5) 條五大類逐項確認
- 淨重、淨容量、瀝乾重的實測值與量測方法
- 製造商與馬來西亞進口商的完整營業地址(非郵政信箱)
- 原產國、保存條件、開封後處理方式
- 你打算主張的所有宣稱,另依第 18A、18C–18E 條逐項檢核
交給有食品法規背景的譯者,並要求交付「欄位對照表」而非整段譯文——逐欄對照才看得出哪個欄位被漏掉。
常見問題(FAQ)
Q:進口食品可以只用英文嗎? 可以,第 10(b) 條允許馬來文或英文。但賣場與電商平台常自行要求馬來文版本,這是商業要求不是法定要求,議價時可以談。
Q:用加貼標(over-label)補馬來文可以嗎? 可以,但第 12(5) 條要求標籤清晰且耐久地標於包材或牢固附著的材料上,第 9(c) 條也規定必標事項不得以錯誤的位置或方式呈現。加貼標不能遮蔽任何原本的必標資訊,也不能一撕就掉。細節見語言規定與加貼標實務。
Q:字級要多大? 第 12(3) 條原則是必標事項不小於 10 點;第 12(4) 條讓成分、油脂與添加物聲明、廠商資訊、營養標示可到 4 點;第 14(8) 條的日期標示不小於 6 點且須全大寫粗體非襯線。第 13(5) 條有小包裝彈性條款,但最低不得小於 2 點。
Q:翻錯了會怎樣? 輕則被通路退貨、要求重貼;重則在邊境查驗或市場稽查時被扣留、下架。牛豬與酒精聲明、過敏原、清真字樣屬高風險欄位,錯誤代價最大。常見退件樣態見標籤常見退件原因。
上線前自我檢核
- [ ] 日期用 BAIK SEBELUM / TARIKH LUPUT / GUNA SEBELUM 其中一種法定字樣,全大寫粗體非襯線且 ≥6 點
- [ ] 牛豬或豬油、酒精聲明用 MENGANDUNGI,緊接品名正下方
- [ ] 成分依重量遞減排列;動物來源成分與添加物已標出動物俗名
- [ ] 過敏原對照第 11(5) 條五類逐項確認,未以「可能含有」替代
- [ ] 添加物寫功能類別 + yang dibenarkan,未用商品名或 E 編號
- [ ] 油脂標到具體植物或動物名稱,非籠統的「植物油」
- [ ] 淨重用 BERAT BERSIH;液體浸漬品另標瀝乾重
- [ ] 進口商與製造商分開列出,地址完整且非郵政信箱
- [ ] 未取得認證前,不出現任何 halal 字樣或清真暗示圖樣
- [ ] 以「欄位對照表」二次校對,而非整段通讀
小結
馬來文標籤的難處不在語言,而在於有一小群欄位被法規寫死了寫法。把這群欄位做成固定範本、只讓有法規背景的人動,其餘交給一般翻譯流程,錯誤率會下降一個量級。排版取捨見多語標籤版面配置,必標欄位全貌見馬來西亞食品標示總覽。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- 馬來西亞衛生部食品安全與品質組(FSQD)
- USDA FAS GAIN, Revised Malaysian Labeling Requirements (MY2023-0015)
- USDA FAS GAIN, FAIRS Country Report Annual – Malaysia (MY2025-0005)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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