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inLabelPinLabel
首頁 / 知識庫 / 食品 / 馬來西亞甜味劑 / 代糖標示規範

馬來西亞甜味劑 / 代糖標示規範

食品 · 2026-07-12 · PinLabel 合規團隊
馬來西亞甜味劑 / 代糖標示規範

在馬來西亞,食品用甜味劑(俗稱代糖)由《1983年食品法令》下的《1985年食品條例》(P.U.(A) 437/85)管轄,執法機關是衛生部食品安全與品質組(FSQD)。條例對甜味劑採「正面表列」原則:沒有列進准用清單的甜味劑,一律不得添加到食品。條例第118至134條把准用甜味劑分為人工甜味劑(如糖精 saccharin)、非營養性甜味劑(如 acesulfame-K、sucralose、aspartame)與糖醇/多元醇(如 sorbitol、maltitol、xylitol),各自有可用的食品範圍與最高限量,而且加了甜味劑的產品在標籤上有額外的申報與警語義務。

准用甜味劑分三大類

所有可合法添加的甜味劑,都能對應到條例的准用條文。若你的配方用到清單以外的甜味劑,無論外國多常見,在馬來西亞都算違規。

類別 代表甜味劑 主要條文
人工甜味劑 糖精(saccharin) 第132條
非營養性甜味劑 acesulfame-K、sucralose、aspartame、thaumatin 第133、134條
糖醇(多元醇) sorbitol、mannitol、maltitol、maltitol syrup、isomalt、lactitol、xylitol、erythritol、glycerol 第118–134條

條例明訂:除了第118至133條所列者外,只有 aspartame、erythritol、glycerol、isomalt、lactitol、maltitol、maltitol syrup、mannitol、sorbitol、sucralose、thaumatin 與 xylitol 被視為准用甜味劑。實際某一款甜味劑能用在哪些食品、用多少,務必回查對應條文與附表當期版本,不要憑國外經驗推斷。

標籤上的三項義務

加了准用甜味劑的食品,除了一般標示,還要注意下列三點:

  1. 成分表申報:食品添加物須在成分表中以「功能類別 + 具體名稱或 INS 識別編號」的方式列出,讓消費者看得出用了哪種甜味劑。
  2. aspartame 苯丙胺酸警語:含 aspartame 的產品必須標示「含苯丙胺酸來源」(Contains a source of phenylalanine / Mengandungi sumber fenilalanina),提醒苯酮尿症(PKU)患者。
  3. 糖醇腹瀉警語:含 sorbitol 等糖醇或 polydextrose 的產品,須加註過量食用可能產生輕瀉(laxative)效果的警語。

「無糖 / 低糖 / 減糖」宣稱要小心

把糖換成代糖、想主打「無糖(sugar-free)」「低糖」「減糖」時,不能只看有沒有加代糖,而要符合條例對營養宣稱的門檻條件(例如每100克/毫升的糖含量須低於規定值)。宣稱屬於營養宣稱範疇,與甜味劑本身是兩件事,建議搭配閱讀食品營養宣稱 vs 健康宣稱規則。此外,主打代糖不代表可以宣稱療效或減重功效,那會踩到誇大宣稱的紅線。

各類甜味劑使用重點

  • 糖精(saccharin):屬人工甜味劑,甜度高、常與其他甜味劑複配;須依准用食品與限量使用,不可任意加入所有品類。
  • aspartame:甜度接近蔗糖,遇高溫易分解,烘焙類配方要留意;含它就一定要標苯丙胺酸警語。
  • acesulfame-K、sucralose:非營養性甜味劑,耐熱性較佳,常見於飲料;仍以准用範圍與限量為準。
  • 糖醇(sorbitol、maltitol、xylitol 等):兼具甜味與保濕/賦形功能,但有熱量且過量易輕瀉,故須加腹瀉警語。
  • 複方使用:多種甜味劑併用時,每一種都要各自符合其准用食品與限量,不能只看總甜度。

實務上,配方確定後應把每一種甜味劑逐一對照《1985年食品條例》對應條文,確認「品類允許 + 未超限量 + 警語齊全」三件事都成立,再交付印刷。

常見錯誤

  • 直接沿用外國配方,用了馬來西亞清單以外的甜味劑(違反正面表列)。
  • 含 aspartame 卻漏標苯丙胺酸警語,是查廠與抽驗最常見的缺失之一。
  • 成分表只寫「甜味劑」不寫具體名稱或 INS 編號。
  • 用代糖就標「無糖」,但整體糖含量未達無糖門檻。
  • 糖醇產品未加腹瀉警語。

常見問題(FAQ)

Q:stevia(甜菊/steviol glycosides)在馬來西亞可以用嗎? 甜味劑一律以《1985年食品條例》當期准用清單所列者為準。若某款甜味劑不在你查到的附表中,就不能自行添加;導入前務必向 FSQD 或查閱最新條例正文確認其准用狀態與限量。

Q:含 aspartame 一定要標苯丙胺酸警語嗎? 是。這是強制警語,和產品是不是「無糖」無關,只要成分含 aspartame 就要標,馬來文/英文擇一或並列皆常見。

Q:糖醇(如 maltitol、xylitol)算不算糖?能標無糖嗎? 糖醇是准用甜味劑但仍有熱量,是否能標「無糖」要看整體糖含量是否達門檻,而非有沒有加糖醇;同時要加腹瀉警語。

Q:甜味劑要不要在成分表寫 INS 編號? 添加物須以功能類別加上具體名稱或識別編號申報,寫出甜味劑名稱或其 INS 編號皆可,但不能只寫籠統的「甜味劑」。

Q:進口代糖食品的標示規定和本地製造一樣嗎? 甜味劑准用清單、限量與警語規定對進口與本地產品一致;進口品另需符合一般進口食品的標示(如馬來文品名、進口商資料等)要求。

自我檢核清單

  • [ ] 使用的甜味劑都在《1985年食品條例》當期准用清單內
  • [ ] 用量不超過對應食品的最高限量
  • [ ] 成分表以「功能類別 + 名稱或 INS 編號」申報
  • [ ] 含 aspartame 已標「含苯丙胺酸來源」
  • [ ] 含糖醇/polydextrose 已加腹瀉警語
  • [ ] 若宣稱無糖/低糖,糖含量已達門檻

小結:甜味劑合規的核心是「正面表列 + 限量 + 警語」三件事。先確認甜味劑在准用清單、再控制用量、最後把 aspartame 苯丙胺酸與糖醇腹瀉這兩個高頻警語補齊,就能避開多數缺失。延伸閱讀:食品添加物標示總覽防腐劑標示與容許量著色劑 / 色素標示,以及馬來西亞食品標示總指南

立即用免費標籤快查

本文依官方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📚 資料來源 / 官方依據

  1. Food Regulations 1985 (P.U.(A) 437/85) 全文
  2. MOH FSQD 食品條例1985(BKKM)
  3. USDA FAS 馬來西亞標示要求更新

本文依上述官方來源整理,僅供參考;實際合規以主管機關最新正文與審查為準。

想知道你的產品標籤缺什麼?

免費標籤快查 →